10月1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上海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将按规定无需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称,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家庭情况(包括婚姻状况),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与民政部门信息比对方式核对申请人婚姻登记记录。而此比对措施与住房限购审核措施相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还称,下一步,将完善提升信息联网工作,做到实时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对违反住房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不受理相关转移、抵押等登记,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不存在“审核漏洞”的情况。 何为保障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如何申请保障房?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租赁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 保障性住房 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买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东莞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包括哪些内容
146****8640 | 2016-05-11 16:29:12-
144****7276 东莞保障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搜房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以便参考。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1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未享受过以下优惠政策:1、购买过农民公寓;2、在解决农村住房难中享受过集中建房和泥砖房改造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三年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的2.5倍数之下;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的20倍数之下;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2016-05-11 16: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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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障房申请条件如何,包括哪些内容。搜房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知识,以便参考。 经济适用房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已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的家庭办理时还需出具此单) 三、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领表: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证,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步核对资格后领取《登记表》。 2、申请家庭填表: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家庭人员情况、相关住房情况等内容。由申购人及配偶单位或所在街道填写相关收入证明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均须另附收入证明。 3、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社区提交填写好的《登记表》及相关要件。 4、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家庭成员及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合格的申请家庭录入相关信息,报街道审核,经街道批准后,在社区公示15天。 5、街道初审:街道对社区上传的电子信息及上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家庭签署合格意见反馈至社区后,由社区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土房屋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家庭,签署不合格的意见后退回相关材料。 6、区分局复审:区分局对街道上传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档案材料。 7、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区分局上报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公示15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对确认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中心签署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材料。 《认定单》有效期时间为1年。超过有效期后,持有《认定单》家庭如继续申购,应按《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其资格进行复核。 四、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对持有《认定单》且报名参加摇号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房源数量确定摇号范围、入围名单及选房批次;对入围的家庭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申购家庭凭《审批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47万平方米和振兴路大化渣场北侧经济适用住房61万平方米,共1.2万套。待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形象进度和具备预售手续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发布通告,持有《认定单》的家庭可报名购买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或大化渣场经济适用住房。 廉租房 一、申请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步查看资料后,领取并填写《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社区调查核实 1、受理辖区内居民申请,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均应验原件后,将原件扫描录入电脑,并由经办人签名留存复印件一套,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2、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的申报情况。 3、对申请家庭填报资料属实的,由社区工作人员按要求录入电脑系统,并建立申请家庭情况电子档案。 4、将录入信息上传所在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在《大连市廉租住房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社区公章,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档案汇总签字后一并按月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初审 1、接受所辖社区上传的录入信息及申请家庭档案材料。 2、对申请家庭进行初审,就所辖社区上报申请家庭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对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在各社区进行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档案材料后与系统信息一并上报所在区国土房屋分局。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退回社区,并说明情况。20天完成。 四、区国土房屋分局复审: 1、接收所辖区街道办事处上传的录入信息及申请家庭档案材料。 2、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逐一对电脑录入信息及申请家庭档案材料进行复核。 3、重点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所有权住房管理系统、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直管公房管理系统、自管房管理系统等相关住房管理系统了解核实申请家庭住房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廉租住房补贴方式,计算补贴金额,由分局相关经办人、复核人、分局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并上报住房保障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退回街道,说明情况。5个工作日完成。 五、住房保障中心终审 由住房保障中心对区国土房屋分局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补贴方式和补贴金额进行核算。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返回分局。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复核人、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核准意见后,在《大连日报》和住房保障网公示,公示期限15天。无异议的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计划。30天完成。 六、发放租赁补贴 1、住房保障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加盖公章后送区国土房屋分局,由分局组织申请家庭签订《协议》。5个工作日完成。 2、签订《协议》的家庭按照《协议》规定日期到社会租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注明房屋地址、面积和房主的姓名、身份证号、租金、银行帐号以及租金拨付时间等内容。房屋租赁双方持《合同》经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的房屋租赁登记窗口登记后,将《合同》送社区。30天完成。 3、社区对《合同》内容进行登记和录入管理系统,并将《合同》、《协议》以及相关资料一并报街道。5个工作日完成。 4、街道将辖区内社区上报的《合同》、《协议》以及房主和租金等信息进行整理,形成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与录入的管理系统信息一并报区国土房屋分局。5个工作日完成。 5、区国土房屋分局对辖区内街道整理的明细与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和汇总,加盖公章后与系统信息一并报住房保障中心。5个工作日完成。 6、住房保障中心将分局上报的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准,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核准工作5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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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障房的使用率,东莞住建部门再降保障房申请门槛。调整后,首次将非户籍的新就业大学生纳入保障范围,本科以上外地人,在东莞缴满1年以上社保就可申请。“外来工连续缴满6年社保”的门槛,此次也下调至只需累积缴满5年社保就可申请。本地居民也不再受房产限制,只要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也可以申请经适房。 现状:本地居民需求不高 本地居民是保障房的主要针对人群。不过,这一主力军的申请积极性却逐年下降。对此,住建部门回应说,保障房申请遇冷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东莞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问题。2008年至2015年,东莞通过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房屋修葺、租金核减等多种方式,解决了9634户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从供求关系上看,据2013年统计数据,东莞全市企业公租房和私人出租房251.9万间,总面积1.08亿平方米,居住558.7万人,人均居住面积19.3平方米。同时全市各镇(街)的出租屋市场明显供过于求,空置率达2-3成。 调整:外来工社保门槛减低 针对大量暂时空置的保障房,东莞市住建部门今年6月就已对雅园新村的租金标准进行了调低,降低幅度有25%.超出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9元,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则由每平方米16元降为每平方米12元。 此外,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大的门槛就是要“缴满6年社保”,但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变动频繁,很多人难以达到。 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由6年放宽到5年,是为了与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衔接,中间没有过渡期。计算缴纳社保的时间由连续缴纳放宽到累计缴纳,是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大,工作变动大,会存在因工作变动未及时续办社保而出现断保的情况,导致累计计算满6年而连续计算不够6年进而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而且以累计计算社保缴纳情况更易操作。” 非户籍大学生可以申请 据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毕业生来莞工作和创业,东莞保障房将放宽户籍限制,将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本市户籍新就业职工也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非户籍大学生,只需要在东莞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在东莞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并且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都可以申请公租房。“进一步降低门槛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来莞创业的人们降低创业成本。” 本地居民:人均低于18平米可申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配售,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骗购情况,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损,在2012年2月修改经济适用住房办法时,东莞从房产方面收紧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 原试行办法规定,“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修改后的办法则规定,“有自有住房、有宅基地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都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11月21日起,东莞停止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即只租不售。 通过这次政策调整后,对申请经适房的本地家庭,也放宽了房产限制。目前,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条件都是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这也意味着,本地人即使有住房,如果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米的,也可以申请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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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0日起,2013年市区保障房销售(配租)工作开始接受市民申请至今,社区受理申请阶段已过半。对申请过程中居民遇到的疑问,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公租房的条件 此次保障房销售(配租)中,增加了新的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80%的房源用于解决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各用工单位符合保障条件户(人)数,按比例确定房源配租数量,由各用工单位执行组织配租。各用工单位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者,可对今年新推出的公租房进行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在市区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者,可以进行申请。 公租房审核程序有哪些 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包括:申请人要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用工单位审核并公示10天,经公示后,用工单位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经审核后,在媒体及网站上进行统一公示,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书面通知用工单位。 本期为何要重新申报 市区在2007年进行过一次住房保障申请,由于时隔6年,许多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条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且今年增加了公租房这一新的保障方式。另外,根据省政府住房保障提标扩面的要求,2012年底我市市区保障房申请的收入进行了调整,保障覆盖面扩大。在今年的保障房销售(配租)方案中明确,在经济适用房住房销售中,优先保障无房家庭;在廉租住房配租中,超出本区房源数量未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因此,为了保证保障性住房销售(配租)的公开、公平、公正、合理,2007年已申请登记的家庭需重新申报。 廉租房公租房终身制吗 廉租房保障是政府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其中实物配租方式,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此次可配租的廉租住房共980套,相对于市区的困难家庭来说,房源很紧张。一旦配租上的困难家庭,将实行“年审制”,每年一审核。在租住过程中,一旦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家庭,将实行退租,将廉租房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 今年市区可销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共计4004套,包括经适房、廉租房和今年首次推出的公共租赁房。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2991元至2997元/平方米,廉租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月,公租房租赁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月。申请时间从7月10日起至8月10日,逾期各社区不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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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对保障房的概念并不陌生,那么合肥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呢?保障房是由于房价过高,市民收入水平达不到所在城市的房价水平而由政府推出的一类房产,主要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合肥保障房申请条件 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合肥市将执行新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6850元的将被纳入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到户籍地社居委提交申请。 合肥市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从元旦起正式并轨,将合肥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类,分别纳入保障范围。 因合肥市201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083元/年,所以,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中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再次调整为:**低生活保障收入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5520元/年、460元/月;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9936元/年、828元/月;较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线为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6850元/年、1404元/月。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居委申请。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社居委不一致的,须先到实际居住地领取《合肥市申请社会救助事项入户调查表》,凭实际居住地社居委签署意见的入户调查表和相关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优先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享受合肥城市**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申请人是年满60岁的孤老;申请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及以上等级);烈军属家庭,家庭成员获得合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以及受到合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