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还是那么高,估计不会退出历史舞台来着~
全部2个回答 >商品房限购令内容有哪些 各城市政策是怎么样的呢
156****7547 | 2016-05-11 16:28:46-
143****9191 各地商品房限购令 北京广州郑州政策一览 北京楼市新政(部分) ●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首套及二套住房贷款**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上的家庭,**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1]? 广州市商品房限购令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10月15日上午正式公布广州“限购令”。在广州公布的二次楼市调控4大措施中,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只能限购一套新房,二套房贷**不低于5成,三套房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说在发布会上说,根据我们广州市房地产近期运行的态势,以及国务院国家五部委房产宏观调控政策,为了巩固房地产调控的成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们联合人民银行、省银监局以及地税实行了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位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将有关的意见向媒体公布,其中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坚决遏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坚决限制炒房。 主要的措施有第一是户籍家庭和常住的非户籍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子女,常住就是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常住的非户籍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第二非常住的外地家庭不可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第三未满18岁的人士不能单独购买商品住房;第四境外机构和个人住房严格按照住建部等部门2006年171号文有关的政策执行,广州市城区、直辖区。 二是严格贯彻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对第二套放房贷**比例不得低于5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础利率的1.1倍;禁止在全额房贷前追加贷款;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和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商品住房**比例可为2成,首次购房但是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以上**比例为3成,第二套房贷的**比例不低于5成,第三套以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 三是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实行房地产调控。 严格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普通商品房按照2%的税率预征,对帐房过快的楼盘,市地税局会同国土局密切关注,进行轻松和稽查。 四是扩大住房保障力度。 在完成困难家庭保障住房后,将逐步扩大住房保障面,多渠道加快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妥善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困难的问题。这是我们这次联合市部委制订的广州市贯彻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公积金三套房贷全停 此前,外界盛传的公积金第三套及以上房贷全面暂停也成为定论。在广州版新政中,对于限贷方面,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第2套房贷**比例不得低于5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第3套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同时,禁止各商业银行发放消费性、浮动型住房贷款和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且全额还款前追加贷款。 而有专家认为,本轮穗版新政限外仅限制套数,而其中关于公积金房贷措施,对市场的影响会比较大。 广州版新政除了在限购、房贷收紧措施外,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增收和保障房的建设。据悉,对普通商品住房按2%的税率预征,对非普通商品住房按3%的税率预征,对别墅按4%的税率预征。[2]? 郑州限购令 [3]?2011年5日,郑州市房管局通报郑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通知》和房管局《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商品住房的通知》,宣布从6日起郑州市开始实施“限购令”。即自2011年1月6日起,在郑州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人口过密区域暂定为农业路以南、桐柏路以东、航海路以北、未来路以西区域,未来路与农业路未交界处以中州大道为界)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按照这一规定,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 限购城市已经翻番 早在去年4月,“国十条”就曾经提出过商品房限购的问题,当时只有北京响应;9月底,决策层再次强调部分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采取一定的限购措施,随后又有15个城市开始限购;今年1月以来,又有7个城市加入限购阵营。 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新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明确将要实行限购的城市就已经达到了36个。与此前提出的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执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所谓“一、二线城市”,部分三线、四线城市也被纳入到限购政策的行列当中。根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估计,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将达到60个,几乎是现在施行限购城市数量的两倍。 在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同时,限购政策的严厉程度也进一步提高。政策明确提出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这就意味着,已经出台限购令的20多个城市很可能将重新调整限购的口径,因为除深圳外,大部分已经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都规定居民还可新购一套住房。 商品房限购令的影响范围 部分炒房者暂放弃购房 北京楼市新政刚刚推出,记者昨日走访崇文区、朝阳区多家售楼处,门庭冷落。一售楼经理称,新政出台后,房地产商和购房者都在观望。 房地产商推迟开盘 昨日下午,朝阳区芳园南街4名麦田地产的销售人员坐在石台子上闲聊。尹小姐指着门前空着的车位说:“都没有什么人,往常绝不会这样。” 销售经理吴先生说,去年五一正是房价上升期,今年却如此冷清。吴先生称,**近北京推出很多房地产政策,周围有一房产商,原定于五月份开盘的期房推迟。 位于朝阳公园西路的某小区销售经理称,楼市新政不会影响到高档小区。虽然新政规定一个家庭只能买一套商品房,但有钱人可以通过成年子女买房。该销售经理表示,新政还需等上两三个月才能显现出来效果。他个人认为,房地产商有大量的资金,可以推迟开盘。北京的房价不会下降,增速会减缓。部分地区二手房价格可能略微下降。 昨日,城铁回龙观站附近一新开楼盘售楼处,近百购房者正在大厅内选房。“肯定有人因为新政策放弃购房。”工作人员称,售楼人员已电话通知此前摇号的客户新政内容,有部分炒房者放弃购房。在接下来的认购阶段,购房者需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由上级部门审核。 新推预售房一周成交一套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公布楼市新政。据了解,4月19日以来,北京共有8个项目推出新的预售房,共2377套新房上市预售,截至4月27日仅成交1套。[1]? 长期执行会扭曲市场 相比之前北京等区域执行的限购政策,“国八条”中有关限购的要求更加严格。新的限购政策不仅针对新购住房,同样严查存量住房,如果严格执行的话,市场需求将被有效遏制。 专家表示,在此严厉行政干预之下,整体而言,2011年全国楼市降温情况将明显大于2010年,70个城市房价指数很可能将于二季度出现同比负增长,年内多个月份房价会出现环比负增长。部分房价偏高的一、二线城市,房价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跌。 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研究总监张大伟以北京为例介绍,目前北京楼市有40%左右的购房者是外地人,而其中10%左右的人是原来有房产,现在需要改善或是投资的。外地人已有一套不得再买的政策很可能影响目前市场上10%左右的购房人群。另外对本地人严查存量的约束也将影响10%左右的购房者,预计市场将**少减少20%的购买力。 限购政策对于短时间内给楼市降温,稳住高企的房价无疑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过如此直接的市场干预同样也会带来一定的副作用。 “而在各地落实细则之前,不排除会出现部分城市的抢购潮。”张大伟表示。除此之外,新的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已有存量住房的监测,部分人群,尤其是非本地户籍人群改善性购房的需求将被严格控制。 另外,也有一些人担心,限购可能导致需求的进一步积压,为楼市的报复性反弹埋下隐患。 2016-05-11 16: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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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物价飞涨,尤其是房价上,上涨的步伐一度让人咂舌。快速上涨的房价与普通民众的低速上涨的工资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国家出台了对部分城市发布商品房限购令的措施。什么是商品限购令?其定义以及概述有哪些?具体表现在广州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 商品房限购令的定义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 商品房限购令的概述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继北京市在(国发2010 10号文件)印发后出台了楼市新政以后,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广州市商品房限购令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2010年10月15日上午正式公布广州商品房“限购令”。在广州公布的二次楼市调控4大措施中,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只能限购一套新房,二套房贷**不低于5成,三套房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说在发布会上说,根据我们广州市房地产近期运行的态势,以及国务院国家五部委房产宏观调控政策,为了巩固房地产调控的成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我们联合人民银行、省银监局以及地税实行了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位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将有关的意见向媒体公布,其中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坚决遏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坚决限制炒房。 主要的措施有第一是户籍家庭和常住的非户籍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子女,常住就是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常住的非户籍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第二非常住的外地家庭不可以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第三未满18岁的人士不能单独购买商品住房;第四境外机构和个人住房严格按照住建部等部门2006年171号文有关的政策执行,广州市城区、直辖区。 二是严格贯彻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对第二套放房贷**比例不得低于5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础利率的1.1倍;禁止在全额房贷前追加贷款;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和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商品住房**比例可为2成,首次购房但是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以上**比例为3成,第二套房贷的**比例不低于5成,第三套以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 三是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实行房地产调控。 严格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普通商品房按照2%的税率预征,对帐房过快的楼盘,市地税局会同国土局密切关注,进行轻松和稽查。 四是扩大住房保障力度。 在完成困难家庭保障住房后,将逐步扩大住房保障面,多渠道加快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妥善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困难的问题。这是我们这次联合市部委制订的广州市贯彻国务院以及国务院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 公积金三套房贷全停 此前,外界盛传的公积金第三套及以上房贷全面暂停也成为定论。在广州版新政中,对于限贷方面,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第2套房贷**比例不得低于5成,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第3套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同时,禁止各商业银行发放消费性、浮动型住房贷款和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且全额还款前追加贷款。 广州版新政除了在限购、房贷收紧措施外,同时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增收和保障房的建设。据悉,对普通商品住房按2%的税率预征,对非普通商品住房按3%的税率预征,对别墅按4%的税率预征。 相关官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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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调控的大背景下,商品房限购令格外引人注意,限购令的概念,南京商品房限购令的具体政策,详见以下知识。 商品房限购令介绍: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限购城市主要有哪些 目前,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再加上27个省会城市,明确将要实行限购的城市就已经达到了36个。与此前提出的制定和执行限购政策的城市范围相比,此次要求制定和执行限购措施的城市基本上包括了房地产市场上所有的所谓“一、二线城市”,部分三线、四线城市也被纳入到限购政策的行列当中。根据北京中原三级市场研究部的估计,按照新的政策要求,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很可能将达到60个,几乎是现在施行限购城市数量的两倍。 南京市限购令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南京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转型创新跨越发展和建设人民幸福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实施“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全面启动实施《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2011—2015年)》。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00万平方米、竣工300万平方米;储备廉租住房1800套;建设中低价商品房4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下同)50万平方米。积极做好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完成80万平方米危旧房与工矿棚户区改造,整治房屋800幢、出新小区70个。 (四)统筹协调推进保障房建设。加快实施1000万平方米安居工程,重点推进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房项目建设。结合《南京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和各城市功能板块建设需要,启动新一轮1000万平方米保障房规划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做好保障房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加快形成完善的“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体系。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建设筹备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区政府和工业园区要落实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三、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八)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九)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住房时,有义务向购房者宣传我市限购政策。 四、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管理 (十)坚决落实好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继续按“限房价、竞地价”方式落实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开展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试点工作。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十一)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积极完善待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形成有效土地供应,促进住房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土地供应,今年计划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00公顷。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的审查。 (十二)继续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置到位。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强化新闻舆论引导 (十三)继续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现场销售进度须与网上房地产信息一致。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保护购房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 (十四)加强中介和租赁市场监管。认真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中介市场、房屋租赁管理,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大房屋租赁市场的政策引导。 (十五)加强价格秩序监管。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应当申报价格,且开盘价格应与申报价格一致,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 (十六)强化新闻舆论引导。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销售、消费者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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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搜房网小编为您带来有关商品房限购令的解释为大家释疑。 商品房限购令是我国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限购令一出效果显著,各地纷纷响应出台。继北京市在(国发 2010 10号文件)印发后出台了楼市新政以后,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出台商品房限购令,用来控制房价的日益高涨。 说起限购令的由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是**早提出国家对商品房限购的专家学者,他在2010年1月7日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难题》一文,明确建议要对商品房实行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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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国家出台商品房限购令,各地也纷纷推出自己的商品房限购令细则,要买房首先了解相关政策,对于商品房限购令细则你了解多少,在此,小编总结了一下商品房限购令细则,以供参考。 1、商品房限购令 商品房限购令是政府出台的控制百姓投资房地产的一种政策。主要是限制百姓购买二套住房和投资者炒房,目的是控制日益高涨的房价。 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张员启是**早提出国家对商品房限购的专家学者,他在2010年1月7日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难题》一文,明确建议要对商品房实行限购政策。 2、广州商品房限购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3号),自2011年2月24日起,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 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三、限购时限内,购房人须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签名具结已知悉并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境内居民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进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要追究责任,并予以曝光。 四、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 (一)买方为境内居民的,须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和《承诺书》(附件2)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或未婚证等其他婚姻情况证明)原件。 (二)买方为非户籍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四)买方为非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须提供广州市委组织部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有效证明。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贷款机构。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交易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二)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三)没有纳入房屋管理系统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 六、非直系亲属间的房屋赠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