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估计对买房有好处吧。
全部3个回答 >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几时出台 户籍制度改革注意事项有哪些
134****4462 | 2016-04-13 11:33:14-
142****9360 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12日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展现出一幅以常住人口全覆盖、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改革“路线图”。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将彻底告别“暂住证”时代。让我们看一看,这次国家层面出台的规定,赋予了居住证多少“含金量”? 门槛有多高? 惠及更多流动人口 居住证含金量高不高,还得先看难不难办。《居住证暂行条例》这样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一条条分开来看: 居住半年。在一个地方住半年,说明在这里有长期发展的可能,要求看上去并不高。合法稳定就业。如何界定就业是否“合法稳定”?你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合法稳定住所。你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条件。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城市,对居住证申领设置的“门槛”总体来看要求也大都不是很高。“国家版”居住证在这个方面可以说“惠及更多流动人口”。 福利有多少? 六大服务七项便利 居住证**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带的各项公共服务。 《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可以发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 能不能落户? 不同规模城市条件不同 居住证的另一大关注焦点,就在于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居住证暂行条例》用了近600字的篇幅,对“国家版”居住证的落户通道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然后,针对不同规模的城镇、城市的居住证持有人落户条件,条例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低,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可。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也不高,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而且明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不过对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到了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就开始变高了。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都是必须的。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还可以对就业的范围、年限和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至于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条例明确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里外透着一个字:“严”。 小城市有小城市的“好”,大城市有大城市的“愁”。根据不同城市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落户条件,是符合当下我国城镇化发展现状的。实际上,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为居住证持有人设置了落户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楼盘)已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北京(楼盘)正在就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居住证的出台,将把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强化。 专家指出,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此次“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出台后,需要各地及时出台政策跟上改革脚步,将居住证的“含金量”真正兑现为人们的幸福生活。 2016-04-13 1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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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地的房产事业有推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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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国务院: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明确积分落户 淡化户籍 凭借居住证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成为可能 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以法治助推新型城镇化。 会议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 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淡化户籍 首都经贸大学特大城市研究院研究员叶堂林指出,居住证制度在全国推进后,将有望代替原先的户籍制度。 户籍未必在各地会消失,但是会淡化。而居住证能否推行,核心是由其带来的住房、教育、医疗等相关公共均等服务能否到位。对于京沪而言,其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目前对外来人口限制比较大,但是对于人口不多的城市,如果能够提供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则有利于这些地方聚集人口。 而居民之所以不愿意去中小城市,原因在于当地的各项公共服务跟不上,同时就业机会少,收入低。要使中小城市有更多的产业集聚,公共服务要向下倾斜,此时需要中央财力支持。 “未来全国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后,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保账号,走到哪都一样,这有利于人口流动。而不会因为每人户籍不一样,附着的福利也不一样。”他说。 此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建立居住证制度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等。 明确积分落户通道 不过,居住证实施的一个问题是,农民工前往大城市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三季度末,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总量17554万人,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这与前几年每年5%左右的增速相比,下滑明显。 天津城建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王振波认为,一线城市落户限制多,现在情况已经有很大变化,很多人不愿意放弃农村户口。因此,从长远看,中国的户籍制度还是要取消的,劳动力流动不应该被限制。 他认为,居住证的积分制度可能和农民工没有多大关系。积分制度肯定是与人才、就业多长时间、受教育程度等因素有关,农民工很多人达不到这个条件。现在国家放开小城镇落户,但是一般居民都不愿意去。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推进大城市周边的小城镇化。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CBD发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蒋三庚认为,城镇化还是要遵循市场规律。目前还是要促使中小城镇发展起来,现在特大城市人口多,中小城市人口减少,关键在于资源要均衡,这样才能吸引农民工去中小城市。 “如果农民工通过积分在一些城市能够落户,其子女上学,以及其他的医疗等方面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农民工还是愿意的。这也利于解决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人口过于聚集。”他说。 此前清华大学的一项城镇化调查,询问被访者“如果您能在城镇定居,根据您或家人的条件,**想定居在什么地方?”调查结果发现,愿意在城镇定居的农民工群体中,76.7%的人愿意在地级市、县城或镇上居住,仅有 23.3%的人愿意在省会或直辖市定居。 清华大学教授李强认为,农民工在一些县级和地级城市就地城镇化,是未来的发展思路。很多农民工因为子女**,在当地城市买房比例比较大,这能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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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三五”规划再次将户籍改革放入其中,继续加大户籍改革的步伐。据了解,户籍改革仍是2020年之前的改革重点。“十三五”规划中的户籍改革制度坚持分类推进,以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终形成户籍管理制度的“一国一制”为主要目标。 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并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一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目前,户籍制度成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导致了多种城乡间的不平等福利,涉及就业、住房、医疗、社保等方方面面,因此,改革迫在眉睫。但值得注意的是,推进户籍改革一年多以来,虽然已有24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深圳、成都等特大城市、大城市都明确提出了积分落户办法,但推进速度却仍相对缓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表示,户籍制度现在在两方面推进,但面临较大挑战。“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地区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但成为‘市民’的农村居民并没有获得当地相应的**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另外,一些城市在推进一体化时,仅针对当地农村居民,而不包括外来农村居民。此外,对于北京、上海等特大型城市,虽然实行居住证制度,但门槛较高。”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长康俊亮说:“现有户籍制度成为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与以合理人口流动为内在要求的城镇化存在冲突,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户籍制度是否合理,改革是否到位是我国城镇化能否有效推进的重要环节,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消费缓解经济下行压力。” 因此,“十三五”国家发展规划专家委员会成员、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院长胡鞍钢表示,未来仍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分类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胡鞍钢表示:“此次目标定在形成户籍管理制度的‘一国一制’,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是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一国两制”,建立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并覆盖全体常住人口的制度安排。二是到2020年努力实现一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坚持分类推进。” 据了解,户籍改革是在“十二五”首次提出的。“十二五”指出,特大城市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大中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继续发挥吸纳外来人口的重要作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落户条件。鼓励各地探索相关政策办法,合理确定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的规模。 对于户籍改革的重要性,同为“十三五”规划专家组成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蔡昉在中国城市百人论坛上表示,在未来城镇化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中国经济增速也会减缓,但充分成功的户籍制度改革将带来1%至2%的潜在增长率。 蔡昉指出,在未来人口红利的变化下,我国城镇化增速将会减缓。据介绍,16岁至19岁的、农村**毕业到**毕业以及肄业的这批人是外出打工的主要人群。但目前来看,该阶段人群于2014年达到峰值后,将出现负增长,这也意味着农村外出打工人群增速将降低。数据显示,2005至2010年期间,外出农民工每年增长速度为4%,但到2014年该增速仅为1.3%,2015年从目前来看甚至降至0.1%。 “过去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基本是靠农民工支撑,在过去10年,农民工对城镇化率的贡献大约为四分之一。”蔡昉认为,农民工外出打工人群增长速度的显著减缓,会相应地使城镇化速度大大减缓,进一步降低中国经济增长速度。 认为城镇化增速将减缓的不仅仅是蔡昉,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魏后凯也表示,城镇化率超过50%的拐点后,已经出现减速趋势,城镇化的发展意愿出现下降。 因此,蔡昉指出,继续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改善资源配置,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而其关键在于户籍改革带来的非凡红利。他预计,户籍制度改革充分成功将可以提高1%至2%的潜在增长率。 蔡昉认为,户籍改革是国家范围内的公共物品,因此国家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关键点在于中央政府要合理买单。中央政府通过恰当方式介入,通过合理买单分摊改革成本、分享改革红利,而这也将是户籍制度得以推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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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 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住房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原则,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多渠道加快住房建设,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后,职工可利用工资积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并通过住房贷款,自主购买商品房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上自建住房。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已经取消单位建房的地区,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成立城市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房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十三)对合作建房和单位自建住房给予政策扶持。住宅合作社进行的合作建房和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房,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供应体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五、积极推行物业管理,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十五)住房建设、管理社会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是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有条件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 (十六)加强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完善配套设施。合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为公房出售后实施物业管理创造条件。 (十七)出售公有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监督。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各级房改、建设、财政、经贸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各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在当地房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十)已实施住房补贴理入工资的国有企业,要在原方案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加快住房社会化进程。 (二十一)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住房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二十二)各地人民政府和石油、铁路系统,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三)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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