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常识的学习学习一些地产基础知识——购房的必需。房屋因为涉及的金额巨大,购买它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为。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有着成熟和专业的房屋经纪人可以为个人购房者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也比较规范,个人买房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模式,过程也比较轻松。但是,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还没有培养出这种专业的针对个人购房者的房屋经纪人。因此,买房前学习一些房地产基础知识是必需的。
全部3个回答 >准备去看看泊富的店铺,有什么应该要注意的吗?
143****7185 | 2014-06-04 17:06:23-
146****2224 一般就是看地段,看人气吧!泊富地段不错,旁边的日报啊,妇幼啊,一中啊,博物馆之类的近,人流量也就大的! 2014-06-04 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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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防水是主要,要注意以下作用涂料防水细节在之前,必须对基层进行处理,达到基层表面平整、坚实、干净、无浮灰和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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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一定要督促开发商及时备案。仅仅签订合同,只是完成了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契约约定,没有经过备案手续,在法律上房子还是属于开发商,这样有可能带来购房者的权益风险。”长沙市房产综合执法队队长胡自文说。 “在投诉中,我们关注到开发商没有及时进行预登记备案,成为一个相对集中的问题。”长沙市房产执法队副队长卓奕说。 不及时备案的因素比较复杂,有些是因为开发商方面的原因,需要集中办理,有些则是业主没有付清房款,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存在一定矛盾。 在房产执法队的抽查中,结果显示,部分均房款尚未交清,无法预登记备案的情况。卓奕提醒说,房屋及时进行预登记备案,可以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多次抵押,维护业主的权益,但一直以来未曾得到重视。 长沙市民刘宏(化名)一次性以17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长沙市区一套小户型住房,一直未拿到产权证,**近他才被告知,房子早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而在这个事件中,以预售方式购房的刘先生疏忽了购房合同的备案,令开发商有机会将房子抵押,是带来这一后果的关键之一。 据报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比如买房,就要到房屋登记机构登记,这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属于你了。一旦其他人也要购买这套房屋,一看不动产登记簿就知道这套房子已经有了主人,不能再买卖了。 “物权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就可以高枕无忧。”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副所长贺忠说,作为消费者尤其是一次性购房者,一定及时督促开发商进行登记与备案。 贺忠介绍说,从2005年年底起,长沙就开通了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信息网上公示系统。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合同签署后30天内卖方必须到房产局进行备案。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绝大多数房产商没按照30天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不少消费者也对合同备案意识较为淡保 据了解,目前长沙一次性付款客户因为未能及时进行购房合同备案,而导致开发商借机将房子进行抵押或进行重复买卖的案例比例开始呈现上升趋势。 贺忠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一定要督促开发商及时进行合同备案,进行预告登记程序,同时,长沙房屋产权管理局还开通了网上、短信查询功能,购房者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查到房屋备案与否。同时,长沙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在研究一些有效的方式来增强备案透明度,以方便购房者及时了解讯息,如让购房者直接获取合同密码,查询合同真实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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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房产交易还处在“卖方”市场阶段,许多房地产商借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订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合同,亟需政府有关部门对房产市场进行规范和调控。同时,消费者也应采取恰当方式维权,比如变通合同形式、在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加“附页”等,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必要的。 专家们提醒消费者在签合同时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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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房签订购房合同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呢?了解购房合同应注意的相关问题,有助于更好买到如意的房屋,也有利于避免购房后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矛盾,具体购房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请看本文介绍: (一)认购书签订的问题注意 在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购房者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必须签订《认购书》。从法律上说,认购不是买房的法定前骤,合同也不是认购的必然结果。签订《认购书》表明买房人只能保证其购买意愿的真实性,而不能保证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签订合同购买商品房。如果双方在《认购书》对房屋的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只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双方的意向书。 买房人在签订购房《认购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开发商所提供的认购书中是否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同时,购房者还应问清楚房屋建筑施工的进展情况以及各方面与房屋相关的情况,甚至可以要求看一下即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其中是否有“霸王条款”或与自己购房意图不符的条款;如无异议,应要求提供或复印作为预订协议附件,以免将来正式签约时就预售合同文本内容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也有助于防止开发商以预售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为由将已**房屋另外出售他人,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 2、注意认购书中对定金的处理规定。 开发商和购房人经常会为此出现一些纠纷,比如双方合同没谈成,开发商不退定金;要么,买方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为防止纠纷的产生,购房者**好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终导致合同无法签订的,开发商则应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一五条对此也做了规定。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注意 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出卖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及登记要求。要求出卖人出具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开发单位与销售单位及所有权人是否一致、中介代理机构是否具有正式的委托文件; 2、对于合同的主要内容。 如购置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是多少,实际使用面积是多少、交付期限及房屋的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防止因质量瑕疵而产生纠纷; 3、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公平合理。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些房产开发商往往列出许多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总避开其本身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有关违约责任之约定显失公平,对购房者很不利。因此,在与销售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销售商的违约责任,应努力争取双方在违约责任上的公平。 (三)关于交付房屋 交付房屋也是很重要的,首先,要检查一下你所接受的房屋与合同附图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其次,要检查一下房屋有没有质量问题,例如该房是否已通过综合验收,房屋有无裂缝,是否存在一般的质量问题或主体结构问题。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购房者要坚决予以拒收,此外还要向开发商索取“两书”,即《认购书》、《合同书》。**后要注意的是交接过程中,要完善交接程序。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如果发现问题,一定要书面记录下来保留证据。 (四)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注意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证据,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在《物权法》第十七条也做了论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登记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的功能有: 1、产权确认功能,指权属证书确认所有人的所有权,承认并保护房屋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2、公示功能,指将房屋权利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 因此,买受人在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权属证书。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统一办理的,应督促其尽快办理;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持有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并登记公示 (五)商品房预售的预告登记注意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造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标的物现实的不存在,买受人得到的只是房屋建成后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期待权,其行为是一种风险投资。因此,为避免纠纷的产生、防范风险,买受人应当自预售合同签订后进行预告登记。在学理解释中,预告登记使预售合同具有了物权的性质,是典型的债权物权化,即买受人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经过登记后获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第三人就无法通过占有或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预售登记制度。《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这样就可以使用预告登记制度防止在商品房交易中出现“一房二卖”情形的发生,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