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你户口所在地使用户口所在地的保险和公积金第二 深圳的只在深圳有效第三 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公司了解政策
全部2个回答 >外地户口如何提取公积金
143****2327 | 2014-04-26 11:51:18-
153****6792 提取时可以提取的,公正的后就是说 到相关部门 拿公证书 就是确定让你姨妈来代替你 提取你的公积金 2014-04-28 19: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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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712 本月购房想用公积金利率优惠**低限度上月还在供公积金,如果上月已断供但想用回公积金利率必须要找间公司肯帮你续供补回之前停供的公积金方可使用,虽然如此,但公积金于购房或租房后,均可以提取现金的.具体详情可致电96155 2014-04-28 09: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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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020 可以,提供身份证、房产证、交易合同、契税发1票和联名卡 公积金提起只能大修,买房租房等等 2014-04-27 2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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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362 能取,职工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按规定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现金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户籍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单位交住房公积金建行网点支取。
另:把南京公积金细则给你发一下你根据你的情况在对照下,**好到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第八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 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宿舍的,**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提供租赁证明、租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等。
(二)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 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到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现金(转账)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代领职工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按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04-27 15:49:21 -
156****5703 你以租房的形式把公积金全额取出来, 本人专做北京公积金提取, 离职 在职 都可以全额提出手续也简单 只要您提供身份证、 银行卡的复印件就可以钱到账了在付费,, 需要联系我 2014-04-26 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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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在外地购房,凭购房合同及发票可支取你在北京上的这部分公积金(包括单位及个人上缴的) 2.不买房在你退休以后可以支取在北京缴纳的公积金! 所以推荐第一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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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必须提供租赁**和租赁合同。租赁****好是地税的,其它做假的票现在查的严几乎都提不出来。税费是金额的5%,不是几百块钱的那种。那种几乎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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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需要本人带着证件,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将公积金取出来。一、步骤:1、本人携带单位离职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2、工作人员会对你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你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3、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二、公积金:1、简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性质:(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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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公积金可以通过自行去提取,或者由别人去代领取的方式进行提取。若是需要别人代领取时,只需代办人知晓委托人公积金卡密码,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代为提取手续的即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通常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只能在公积金缴纳地来进行办理,不过如果在异地,可以通过异地提取公积金的方法来提出公积金,比如一次性购房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或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贷款。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供的材料是: 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借款银行出具的现时贷款余额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