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地补偿是房屋征收的部门或单位,依照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项目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等。 1、土地补偿费:对被征用造成损失支付的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对征用土地青苗毁损的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毁损(如房屋、牛棚)所支付的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补偿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规定。
谁晓得成都市**新有关农村土地征用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51****1517 | 2014-04-23 18:39:47-
144****8279 你好 这个标准每个区具体实施都不一样的 得看具体地点哦 2014-04-26 13: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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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924 这个不好说具体,以你们那里的标准来补偿。可以咨询下相关律师 2014-04-26 09: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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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246 恩,是得,变化没多大哈。 2014-04-25 14: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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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053 这个不好说具体,以你们那里的标准来补偿。可以咨询下相关律师 2014-04-24 09: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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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406 就是没有好大的变化。 2014-04-24 09: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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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368 这个不是太清楚,**好去当地的有关部门去详细的问一问。 2014-04-23 18: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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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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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可能要取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还在修改阶段,尚未出台,该条例的草案也未正式公布。根据名称上的变化,征收模式将取代拆迁模式,征收、拆迁主体将是为政府,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可能将采取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但是根据“征收”的概念,这种行为本身是有强制性的。征收是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实现国家职能的一种方式,是国家单方面意志的体现,无需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实施。当然,这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还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不能采取这种方式的。个人认为,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的项目拆迁(例如某些商业项目)将来可能要采取开发商先与房屋产权人协商,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将产权转移至自己名下后再拆迁(就相当于开发商拆自己的房子了),但是如果达不成协议,开发商是不能申请采取行政或司法强制手段的。所有这些变化都是为了与《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项目应该说政府拆的力度更大了,更有行政强制力作为保障了;对非公共利益项目来说,被拆迁人的权利更有保障了,因为不能动用强制手段了。总的说来该法规的修改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更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一方面也保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当然,如何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个难点,法规具体如何规定,只能等正式出台后看了。以上分析,主要是在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基础上的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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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备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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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第四条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第五条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 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 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第十条 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 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第十一条 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第十二条 已经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预留发展用地。 第四章 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制度创新第十三条 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项目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加分红。产业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涉及新征土地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并确定股份收益标准,按股分红。第十四条 参加入股分红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生活保障的,按**高标准金额享受。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补偿方案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民中、职校等建设项目原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可参照执行第三章相关配套政策。其余各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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