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办法就是你不要去找拆迁方谈,什么也不谈,让他来找你谈,等什么时候你认为对方给的条件可以啦,你们就拍定.不过不要把你的条件要的过高,这样往往会适得其反.
全部3个回答 >如何对策拆迁办?
137****9646 | 2014-04-23 17:15:03-
132****5136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除了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45天停产停业损失费怎么发放? 答:从业人员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业人数 2014-04-26 1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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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268 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许的,但是你只要关注一下新闻,几乎每天都有被强拆的新闻,普通百姓毕竟能力有限。很难做到真正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2014-04-25 1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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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385 法律上说,不可以。国家高层说,不可以。可,这是中国!我们要遵从我们的基本国情出发。so......你懂的! 2014-04-25 0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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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103 第一个问题就不多说了,拆迁办会找你。
基本拆迁常识有很多比如:等价有偿;公开,公正,公平等
你要知道拆迁办手里有什么牌。我想他的王牌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不服他的条件,他就强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与《行政行政诉讼法》《立法法》《物权法》《民法》相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
还有就是你的自己房屋的面积,使用性质有没有质疑? 2014-04-25 09:24:00 -
154****3416 不给,做钉子户 2014-04-24 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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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824 既然是造桥那就是政府行为!现在都是这样要是遇到开发商那还可以要高点的补偿!我看只有继续找政府的接访办咯!要是相当的不合理那是过不去的! 记住 就是 信访办 2014-04-24 10: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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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901 当钉子户啊 2014-04-23 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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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258 不给,做钉子户 2014-04-23 17: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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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与拆迁办谈拆迁赔偿的问题,以下是我朋友总结的经验:方案一定要由拆迁办先提,你只需回答 同意或不同意 ,等到他们的方案接近你的预期后 你可以跟他们具体谈包括你拍来的价格 加上费用 加上 租金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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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如何与拆迁办谈答
第一、关于拆迁谈判(实际是协商),法律、法规层面是允许的。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谈判无定势。个人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准备工作。1、充分了解涉及动迁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涉及拆迁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那么主要的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参照国务院令第590号执行。涉及的拆迁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的,则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令第590号。作到明确法律、法规层面是如何规定,以便判断自己公平、合理、合法的目标是否可行。2、搜集对方是否存在违法拆迁行为的证据、增大自身谈判的砝码。对于是否合法行为的判断,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比如涉及到征收拆迁集体土地性质的,那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即,需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属于违法拆迁。那么对于程序方面,是否履行公示公告程序的,具体可以直接参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于涉及到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那么直接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的比较详细,可以直接查询参看即可。3、协商谈判的过程,并无定势,也无固定的话术,可以委婉,也可以直接。这均是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利。4、切忌,协商谈判久拖不决,错过司法救济的时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5、上述问题中提到“房屋的面积和拆迁款”,房屋和土地面积是计算补偿的基础,毫无疑问,这是补偿的核心要素,但是直接针对这些,并没有多大的谈判空间。比如关于房屋面积,一般是可以通过证据固定的,关于标准,法律法规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通过上述的思路,才能有效的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大化。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关于评估机构的产生,评估方法,可以直接参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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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物业,他们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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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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