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关一是缺少、物业支持;难关二是小区业主多,较难组织由于不提供业主住房面积数据,使选举票权资料缺失,导致某小区在筹备成立业委会时遇到了障碍。事实上,该小区所遇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种种外来阻碍致使一些小区不能顺利成立业委会,目前,有85%以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逐渐突出。85%以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11月7日,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公开向媒体介绍,市共有3032个住宅小区,有2495个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其中只有440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占小区总数的14.5%,也就是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对此,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在遇到物业管理相关问题时可能会吃亏。比如申请大修基金,虽然没有成立的小区也可以申请,但申请时间要长一些,手续也要复杂一些。其实,并非业主不想成立业委会,就如我们前面所讲到海淀某小区遇到的问题一样,导致一些小区成立业委会并不那么顺利。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必须由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的参与才能筹备,而由于利益不同,一些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对业委会的成立很难积极配合,导致许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面临难产。近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政府相关主管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以促进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其中就提出小区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将作为小区评优标准,以激励物业积极配合小区成立业委会。业委会筹建难据了解,目前小区成立业委会至少面临两个难关。第一关是名单难。5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筹备小组后,要告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全体业主名单、地址**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然后由街道在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但实际上许多开发企业或物管公司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不予配合。第二关是找人难。按照要求,筹备小组要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还要组织发动业主自荐或推荐候选人,并将相关文件向业主张贴公布,其中《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还必须书面送达全体业主。但实际上,很多业主购房是用来投资、出租,要把选举办法送到所有业主手里,一个月内难以办到。
全部5个回答 >有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不能介入组织业主委员会?
151****5002 | 2014-04-19 1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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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179 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如果业主委员会业参加的话有很多管理规则都会乱掉的。 2014-04-22 0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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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367 有啊!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七项: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014-04-22 09:35:49 -
151****4870 一、物业服务收费难的原因分析
1、业主认识有误区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目前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范围存在一定的误区。将其它行业、部门的责任强加物业公司,总是以供暖不好、小区内丢自行车、声控灯损坏、楼道墙面被装修破坏等种种事由拒交物业费。事实上供暖不好,业主应该与供暖公司取得联系,供暖是商品,而这种商品的销售单位是供暖公司。小区内的安全事件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所签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如何约定的,还要看是否属于物业公司收费服务项目。如果是免费的,物业公司对丢自行车是没有责任的。楼道中的声控灯如在物业公司做成本核算时已记入成本,物业公司将负责坏灯泡的更换,否则应由业主承担。物业费中没有楼道刮大白这项支出,楼道属于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这部分费用应由业主负责。
2、业主的集体观念比较差
许多业主没有意识到交物业费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维护整个小区的集体利益。现在的事实是如果有人不交物业费,马上就会有人效仿,也不交物业费。这样发展下去真正吃亏的还是广大业主。
目前有的物业管理项目还存在“谁开发,谁管理”的模式,由开发商直接组建和领导物业公司,一旦确定则可以成为永久。在法规法令还不够完善的今天,若开发商缺乏自律或自身经营发生困难的前提下,往往会损害业主的利益。例如开发商往往拖欠、挪用或不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虽说业主委员会是小区的主人,但成立了“实质”意义上的业主委员会的项目比例还相当小,即使是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种松散的群众自治组织也不能有效行使自主权。
3、物业管理不规范,质价不符
目前物业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迅速,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一些新出现的情况无法可依。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一些现有的标准和规范也形同虚设。特别是收费方面,沈阳市各个小区的差异很大,大致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高档的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中档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政府制定,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0. 5—1.0元。低档的物业管理公司,属简单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般按每户每月9—12元收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赢利,往往在服务上大打折扣,与承诺的相差很远,业主对物业的期望值高于实际,造成心理价位的不平衡,长期就形成了腻烦心理,就出现以不交费形式的抗争。
4、业主对开发商的不满情绪加在物业管理公司身上
(1)对开发商建筑质量有意见。建筑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有些建筑质量问题,直接造成物业管理先天不足,物业服务不能到位。例如,保安监控系统因工程质量不能投入使用,前期规划的绿地不能达标,停车场不能正常使用等。
(2)对开发商的承诺不能兑现有意见。为迎合消费者和加快楼盘的销售,开发商往往夸大宣传,对物业管理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待业主入住后,发现实现情况与承诺差距甚远,而物业管理公司无力兑现承诺。
5、追缴欠费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的性质是服务为主的服务性行业,只要是业主稍微对物业公司有一点不满意都会用不交费用来威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虽然有合约束缚,物业公司是企业性质,企业没有执法权,要想业主履行合约就必须得通过法律途径。但如果物业公司事无巨细的都通过法律的话,将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业主不交费用,物业公司入不敷出,是造成物业管理市场混乱的直接原因。因为物业公司的入不敷出,造成好多人不愿意选择此项工作,以至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是很高,物业管理市场将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
二、解决物业收费难的必由之路
笔者认为,要解决物业收费难的问题,不是物业公司自身能够做到的,这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让政府干预,制定条例,改变游戏规则。先付物业管理费用,再享受服务,让现在物业公司追着业主要钱,变成业主主动给物业公司交钱,这样对物业公司和业主都有约束力。因为毕竟物业公司面对的是成千上百的业主,而业主只面对一个物业公司。这样,物业公司不再因为业主不交费用处于被动状态采取过激行为,业主也可以定时享受到优质服务。
1、推行物业管理的先期介入。物业项目先天不足必将导致物业管理的混乱和收费的困难。当前,政府应尽快出台物业管理的先期介入制度。在房地产开发的前期,就将物业委托给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让其参入物业的设计方案的优化、施工方案的论证、设备安装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监督的全过程,为日后的物业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先期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由开发商选聘,管理费用也由开发商支付。虽然开发商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增加了开发成本,但却有效解决了人们购房**为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住宅质量,二是物业管理问题。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续聘或解聘原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样,物业管理公司既有一定的利益,又有责任,同时还有被解聘的风险,物业管理公司就有了发展的动力。
2、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与物业管理收费与效益紧密相连。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每一个业主都期望也有权利在其缴纳管理费的同时得到更高的回报和满意的服务,而每一个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付出辛苦与热情的物业管理公司也都将从汗水和笑容中收获到应得的报偿,所以作为业主、住户有理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质价相符。《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也就是必须遵循物业管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才能够在愈来愈激烈的物业管理竞争市场中站得住,走得稳。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站在全体业主的立场上,向广大业主、住户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端正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并牢固树立“业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和理念,方能在物业管理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取得优势并保持不败。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直接关系到业主、住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利益的敏感问题。物业管理公司要强化管理,建立规范自身行为的约束机制,使收费与提供的服务相符合。要加强收费的内外监督,加强财务审计和成本核算,规范收费行为。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住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3、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加强企业自身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能力,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建立并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质量责任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物业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矛盾较多,面对这些物业管理公司决不能忽视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在保证良好服务的同时,应在所管辖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拓展其他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项目,努力增加收益,减轻自身负担。做到收支平衡,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
4、建立物业管理公共账户制度,让业主放心。可借鉴国外物业管理企业所实行的提取固定佣金的办法,即使用一个公共账户来管理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合同每月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的佣金,账户上资金是盈是亏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债权债务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实行公共账户制度,业主不仅明确各项开支的情况,也不会怀疑管理企业克扣管理费。实行公共账户,业主委员会不再仅仅是一种形式,他们可以真正行使参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体现业主的主人翁地位。这样,凡是公共账户的收支,均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如果住户不缴管理费,受影响的是全体业主,而不是物业管理公司,以此避免欠费情况的发生,有效的提高物业管理费用收缴率,解决物业管理公司收费难的问题。
5、业主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新观念。有个正确的认识、理解和尊重,不要把物业管理公司看成是传统计划经济下房管所的翻版,而应看成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靠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生存与发展的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其次,应树立收费与服务、缴费与消费的物业管理新观念,收费与服务、缴费与消费要协调一致,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收费者,收了业主的钱,就应该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不能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业主也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少收费多服务、低收费高质量服务等。同时,业主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者只有尽自己的义务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才能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交纳多少费用,享受多少服务;交纳了哪项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就只能享受该项物业管理的服务;不能认为自己只要交纳了部分的费用,就可以享受所有的物业管理服务,或者就应该享受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各主体要有物业管理新观念来认识自身角色。对政府部门,要认识政府部门不过是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者、服务者,而不是市场的参与者和主人;对物业管理公司,要认识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市场的竞争主体,供给主体和被选聘的对象,而不是物业管理市场的制造者、占有者和控制者;对业主、住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要认识自己是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主体和选聘主体,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发挥自治自律的作用,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搞好管理。第四,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各主体要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物业管理新观念。政府部门在看待和管理物业管理市场时,要用法治的眼光和态度处处以法律规定为行动的准绳,以法律规定为发展和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的标准和规范,而非以前的人治观念。
随着《沈阳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出台,对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的缴纳进一步明确,对解决物业费收缴的难意义重大。同时解决好物业收费难题,有利于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地开展;有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促进物业管理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2014-04-21 22:14:25 -
156****8251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由全体业主投票选举的,代替全体业主实施业主的权利,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未经过全体业主授权,是自行成立的组织,不能代替全体业主。 2014-04-20 14: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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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034 有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七项: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2014-04-20 09: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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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任期,但有的省市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任期,比如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进行了规定: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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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在任期中,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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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不属于法人,没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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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约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2、根据法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必须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任期、罢免和补选等事项作出约定,因此业主委员会任期将由业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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