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由这楼盘的开发商设计决定,比如是否按一个住户应该有一个车库(或者说车位)。如果在设计时,已经满足一户一个车位(或者车库),那么一居室的房子也就应该带一个车库或者车位。当然这个车位或者车库是否另外付费,要看开发商是如何定义或者如何与买家洽谈了。
全部3个回答 >车位纠纷问题,物业同一车位卖给2位业主
146****3720 | 2014-04-03 11:19:57-
148****9469 这个要找物业公司,是他们的错,让他们给你换一个车位,或者给予赔偿。 2014-04-05 15: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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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561 那你合同上应该写着你车位的编号或者位置,如果物业部能将你们签署合同上相应车位交付给你使用你有权利收取他的违约金。再者那个车位的权属完全可以看谁签署的合同早。 2014-04-05 13: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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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152 给点个人意见你,因为我不懂法。
1.物业先后给你们两都签了合同,也承认是自己的过失,但没有直接给出处理。证明你们都很强势,物业不想直接得罪任何一方。
2.在理上,你是绝对的优势。相信你们也协商过了。可以试试单独找一方好好谈谈,尤其是去找另外一个业主时,(我给你的建议是先不要以理仗人,这个社会就是现实,好好说可以让他感到不好意思,**好有礼)
3.理上你绝对的优势,所以你可以去找相关部门(等到时间会长点)。建议直接去找媒体介入,相信它会处理的很快,毕竟你理在你那。这样一来物业也承受不起媒体的压力,相关部门也会很快介入。
不知道帮到你没有,希望你早日解决 2014-04-05 09:39:18 -
137****4452 1.你可以按照合同当时所约定,向开发商索赔违约金,但是法院支持的范围是在总价的20%都予以支持.胜诉之后就是退还款项,支付您违约金。今年新出的物权法,地下车位是不可以买卖的,按照物权法规定,地下车位都是小区业主的共同所有产权这样你就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如果不行直接起诉赔偿你的损失! 2014-04-04 2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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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503 按合同上得约定向物业所要违约金,不行就告开发商,稳胜! 2014-04-04 0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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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547 按合同上得约定向物业所要违约金,不行就告开发商,稳胜! 2014-04-03 1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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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218 物来公司是没权卖的,除非受开发商委托. 而且委托的只限于开发商拥有产权的部分. 2014-04-03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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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的契税是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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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位所需要交纳的税费,包括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有税费加起来大概在10%左右,6万元的车位大概需要缴纳6000元左右的税费。购买车位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有产权证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以及原始购买的发票,凭借着产权证到相关的房管局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购买方必须是该小区的业主,带好自己的产权证等一系列能够证明业主身份的证件,而且转让的价格不能够低于原始购买的价格。并不是所有的车位都能够进行买卖,如果具备有正常的所有产权证,可以直接按照过户的交易流程进行办理,在小区内一些路面上的停车位,大多属于全部小区业主所拥有,并不能够进行个人买卖,还有一些是人防车位,只能够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获得,**长租赁的时间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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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车位属于非普通的住宅,所以在购买的时候所要缴纳的契税是按照3%进行收取,如果是二手车费进行交易转让,除了契税之外还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非普通住宅的类型进行收取,所缴纳的营业税按照5.6%的标准收取,因此11万的车位,所缴纳的税费可能不足1万元,相对来说税费还是比较高的,除了这个之外还需要缴纳公证费以及其他的工本费用。有些车位并不具备有买卖的资格,像是小区地面上的车位,大多数都是归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同作用,而且有些车位已经算在了公摊面积当中,开发商是不能够把这些车位私自转卖的,而且如果无法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其实都不属于可以出售的车位类型,所以大家在购买之前还是要慎重辨别,看是否能够正常交易,再选择是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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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评估价*3% ;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3.印花税:评估价*0.05% ;4.登记费:550元/宗,每增加一证收取10元工本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南京市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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