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在的政策,没有影响不会收回!
全部8个回答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协议的问题
155****7600 | 2014-03-25 22:07:12-
156****1545 只要您满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就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申请经济适用房。 2014-03-28 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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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675 一、凡在本市因城市建设需要,经批准在拆迁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依照《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当安置并符合货币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适用本价格标准。
二、货币安置,是指在拆迁安置中被拆迁人自愿放弃房屋安置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将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安置的一种形式。
三、货币安置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标准是根据西安市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环境调节率、层次调节率等组成。
(一)住宅货币安置费用:
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需补偿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详见附表一)。
4.计算公式:
(1)私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住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2)公有住宅货币安置费用=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单元住宅楼二等房屋重置价。
(二)非住宅货币安置费用:
1.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拆迁补偿基价:
(1)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经济损失应补偿的费用;
(2)非营业用房拆迁补偿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其中包含安置补偿费、过渡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它因拆迁引起的需支付的费用。
(3)调节率包括非营业用房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营业用房地段类别划分和环境调节率、营业用房层次调节率。详见附表一、二、三。
4.计算公式:
(1)营业用房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层次调节率;
(2)非营业用房货币安置费用=房屋评估价+附属物评估价+拆迁补偿基价×(1+环境调节率)×原自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非营业用房货币安置费用不计算层次调节。
四、对每个项目在某类地段环境率的具体调节幅度,由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在审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时,根据地段予以明确。
五、住宅、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基价由市拆迁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适时调整并公布。
六、阎良、临潼区、长安、户县、蓝田、周至、高陵各县可参照此标准,并按低于此标准的原则,制定标准。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
1.本标准中“营业用房”是指原房屋座落位置在沿街并直接用于商业营业活动的非住宅房屋。如:商场、商店、门市部、门点等。
2.本标准中“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外的其它非住宅房屋。如:办公室、仓储、生产厂房等。
3.本标准中房屋货币安置价格均为指导价。 2014-03-27 09:44:02 -
137****3297 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纠结,你可以到拆迁办具体问一下就明白了!一般规定不一样 2014-03-26 22: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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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197 其实这个问题也很纠结,你可以到拆迁办具体问一下就明白了!一般规定不一样 2014-03-26 18: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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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244 1.拆迁办的作法实际上是现在通行的作法,就是只给补偿协议,补助协议不给。
2.我估计你们家是自建房,自建房是依附于主协议的。
具体作法:
1.和奶奶商量,补偿协议给你们家。
2.如果不行,你可以先写一个声明或保证,大致内容是保证自己不因拿到这份协议而重新要补助宽,让拆迁办放心。 2014-03-26 13:59:08 -
156****3550 有年限限制的 排号去呗 2014-03-26 09: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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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907 您这种情况是不能够在申请经济适用房了,条件不符合。 2014-03-26 0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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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536 条件不符合,不能申请了 2014-03-25 22: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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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你姐夫的名字,离婚后你姐姐名下没有房并且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如果是你姐姐的名字或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要等经济适用房契税满五年后,上市交易后,名下无房后,方可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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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市、县(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四)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表,持下列材料向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上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的,由民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有投诉举报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和经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不实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方式确定购买者。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购买的,应当重新申请;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开发建设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者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预售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预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款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专款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或购买人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未满五年要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只能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对象,价格按同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除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外,房屋出售人应向当地政府交纳成交额1%的综合地价款;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按评估价格确定该房屋收取综合地价款的基数。综合地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批准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对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房屋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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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所在区的居委会了解下,或是去房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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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只有看当地政府网站的公示名单,公示名单只能参考。因为公示后会有打掉的。一般提出了申请,没有告知打掉了,一般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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