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一、全款买房子过完户后可以提取二、纯按揭买房子过完户后可以提取三、退休之后可以提取如果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个人贷款一般最高可以贷到4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到50万。如果是夫妻合贷普通可以贷到60万,有补充公积金最高可以贷到70万。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到20年
那些条件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详细
134****5935 | 2014-03-22 1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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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909 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如果不符合此条件就不能贷款了。
借款人年龄及贷款年限
1、不分男、女**高70岁;
年龄 借款年限≤70;房龄 贷款年限≤47;
2、借款人为多人,以年龄大的为主;
国管多人借款,收入证明金额之和达到月供的2倍;
市管多人借款,每月个人缴存额之和足额。
贷款成数及利率
首套:90平米以下,八成,基准利率4.5%;
90平米以上,七成,基准利率4.5%,(含90平);
二套:四成,利率上浮10%——4.95%;(认房又认贷;并且以家庭为单位,人均面积不大于28.81平,且只允许一套公积金在还状态);
三套:暂时不受理; 2014-03-25 10:29:00 -
133****3424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有的城市要满1年),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1.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1.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2)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 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有的城市规定满1年);
(3)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一手房20%,二手房30%);
(4)申请人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5)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2014-03-25 10:2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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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412 在一下三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全款买房子过完户后可以提取
二、纯按揭买房子过完户后可以提取
三、退休之后可以提取
如果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子,个人贷款一般**高可以贷到40万,如果有补充公积金**高可以贷到50万。如果是夫妻合贷普通可以贷到60万,有补充公积金**高可以贷到70万。公积金贷款**高可以贷到20年 2014-03-24 15: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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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067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 国务院令第2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立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由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权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4-03-23 14:32:35 -
142****8230 大连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悬赏分:50 - 解决时间:2009-10-31 12:56 我08年4月在大连工商银行办的商业贷款,房价58万,商贷30万,现在每月还款1840多,我现在公积金已交18个月了,每月单位200,自己200,公积金账户里已有12400多了,我想把商贷
1、不用转公积金贷款,把帐户里的钱提取出来: 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 从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时间间隔满365天; 未按《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委托转账还款协议书》进行划扣还款的。 可提取人:借款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 首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以后各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 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提取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出示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商业贷款:商业贷款合同、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密码); 所需提取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流程: 职工携带提取所需材料及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 职工持审核批准手续到银行窗口取款; 职工将提取回单交单位。 提取次数: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期限以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 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 提取地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
2、转公积金贷款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及费用 材料一览表 1 转公贷申请表 到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领取填写,原借款银行必须同意盖印 2 身份证 3 身份证复印件 2份 抵押人已婚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簿 借款人与配偶共同贷款,且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结婚证。 5 户口簿复印件 2份 复印内容指户口簿首页及借款人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须复印结婚证复印件 6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份 7 房地产评估报告(2份) 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转贷后方可评估 8 原商业借款合同 9 原商业借款合同复印件 1份 10 原商业借款还贷情况表 由原商业银行打印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 二手房提供买卖契约原件1份即可 12 商品房买卖合同副本复印件 1份 13 结算发票 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 14 结算发票复印件 1份 二手房提供完税发票复印件1份 15 还款存折 按窗口人员要求在中心办事处营业大厅开立 16 私人印章 抵押人及借款人各一枚 17 公积金卡及交易密码 主辅借款人均须提供 注:
1、借款人(一方或双方申请贷款的)须亲自到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抵押人已婚的,夫妻双方须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抵押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结婚证;抵押人单身的,须提供未婚声明;抵押人离婚、丧偶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死亡证明,并填写《具结保证书》。
3、户口为农户或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联系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联系电话和工作单位。
4、评估报告经招标的评估公司出具。
5、以上所需复印件均为A4纸,一纸一份。 费用一览表
1、工本费 80元 缮证部门收取
2、抵押登记费 贷款额×1.5‰,**多不超 200元 抵押登记部门收取
3、阶段性担保费 贷款额×6‰,不低于600元 担保公司收取
4、保险费 贷款额×同档费率×贷款年限 保险部门收取
5、评估费 评估价×3‰ 评估机构收取
6、借款合同印花税 贷款额×0.05‰ 地税部门 记者叶旭萍联系了金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兰溪分中心,工作人员答复:目前,兰溪缴纳公积金的在金华地区购房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在宁波购买期房的能否办理贷款,具体要看宁波的相关政策。如果可以办理,贷款者可前往该中心开具相关证明。另外,可以办理公积金贷前支取账户内余额业务。 2014-03-22 18:25:01 -
133****2304 公积金必须是连续缴存半年以上 如果打流水 需要打**近一年的 假如这个月贷款 就需要 上个月及一年的流水 2014-03-22 11: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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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不能用来抵押和暂时不能抵押的房地产的几种情况: 1、**、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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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招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由于各城市的相关政策有所不同,具体您所在当地是否有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以及相关业务规定(如:申请条件、审核标准、房产要求、额度、期限等),请您直接与当地网点的个贷部门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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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贷款是等房本下来以后再贷款可以用公积金的 没有房产证的住房不能办贷款。 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才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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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阁楼、储物室属于辅房。单独购买车库,是不可能做出房产证的,也不可能用公积金贷款。如果,购买房子的房产证中注明有配套车库,那么可以连同车库一起用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