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业主如果是住顶楼的话,就是典型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找房产销售方解决!祝您一切顺利,早日解决这个问题!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专家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长的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买受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房屋质量合格交付是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主要义务,该义务不但是约定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如果不合格,买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其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准许。 不能认为只要是有房屋质量问题,不管是大是小,开发商都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同样,也不能认为质量问题看起来很严重就可以退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房屋质量问题比较严重,影响入住的情况下,开发商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屋只有存在主体结构的问题或者是地基基础的问题,业主才能退房。毛坯房检验步骤 1.客户向开发商索要房产局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 2.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是否有必要申请复议; 3.检查实际交付房屋结构、设备是否与合同相符; 4.检查墙体、地面的空鼓、裂缝、蓄水、渗水、“三表”到户情况、水通、电通、层高、房屋几何尺寸等17个项目。 四、毛坯房交付时全部外饰面,包括: 1.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2.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3.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4.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全部2个回答 >关于小区物业费不合理问题,请大家指教!
141****5567 | 2014-03-18 18:28:24-
153****4703 个人认为,楼主目前遇到的现象只是暂时现象,随着物业管理的成熟,物业管理费肯定是都要交的.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合同是被迫签定的,那么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另外由于是厂里面的房子,有可能之前厂子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某种协议,因此,原厂的职工住房物业费可以减免,不过这只是猜测.
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我交了钱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如果已经得到了,我钱交的值.至于其他人因为任何原因不交,和自己没有关系,遵章守法还是我们没个人应当做到的.如果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可以按合同要求提出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合同,**好能够留下证据.若物业公司只知道收钱,不知道干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街道办等解决甚至通过法律起诉。
交不交管理费和有没有书面的合同没有太大的联系,即使老住户没有签定合同,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老住户也没有提出任何疑义,那么事实合同就已经产生,一旦物业公司去法院告老住户的话,老住户肯定败诉。除非事先有约定在先。 2014-03-21 17:57:44 -
147****7035 国际花都**近经常去,知道为什么乱吗?哈哈,因为你们几个小区集中在一起,而且不如西边绿地分好几个小区,中间留大门和道路。
国际花都好几期却只有一个大门出入,而不是像西边绿地各个公馆之间都是分离的,所以乱是规划之痛,注定要乱的 2014-03-21 14:55:41 -
135****0400 到物业管理协会投诉 2014-03-20 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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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445 看看他的物价局收费批文就好了,一目了然,什么该收什么不该收 2014-03-20 09: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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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447 成立业委会往上申请 2014-03-19 2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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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476 哪里的具体地方具体不一样啊 2014-03-19 1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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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242 对于收费是否合理,应该组织业主委员会对该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首先对于过高的收费进行抽检,比如防盗门、电视天线等的收费是否存在?电梯的维修需要有维修单位、发票,采暖要符合北京市的每年每平方米规定的收费标准等等。
还有管理费需要经过物价局核定,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定价,不是随便自己定价。 2014-03-18 1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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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招开业主大会。投票改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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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可能有问题,现在的开发商无孔不入,他们可能和单位的领导串通降低拆迁标准,从中有人 得利。集资建设房子产权是大家的,不能他一个人说了算吗。而且把大家的权利在他们的指使下才能生效,我们的人权那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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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漏雨作为申诉理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质疑物业费的构成,主要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民事约定和国家对于物业管理的定义。后者肯定不包括屋顶漏雨,前者根据具体合同确定(99%不可能有这个维修责任的)屋顶漏雨属人为破坏的(装修),由行为人负责维修非人为破坏的,在维保期内,由开发商负责,在维保期限外,由维修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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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终连带清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第十一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分层次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加价。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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