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全部3个回答 >我有国有土地出让,想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国家有明文规定吗?
153****9839 | 2014-03-18 10: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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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922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014-03-20 20:16:11 -
134****1232 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中,除了交清出让金,取得土地证外,还有一点就是投资达到25%。
直接转让肯定是不行的,如果闲置1年,还要收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法律规定政府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当然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
至少怎么才算投资达到25%,看你们的公关能力了 2014-03-18 1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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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也有区别的,1988年1月3号之后,凡通过有偿方式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土地,其土地使用**高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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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年限,一般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高使用年限,就是法律规定的一次签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具体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但不能高于法律规定的**高年限。考虑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的因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仅作了授权性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按照出让土地的用途不同,规定了各类用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1)居住用地70 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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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协议;2、招标;3、拍卖。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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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 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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