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购房者能否退房? 案例 某购房者看中一套房屋,屋内有二个卫生间,一个在客厅,另一个在主卧室内。随后,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有房屋平面图(二个卫生间)。 合同中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7个月后,开发商向购房者签发入住通知书。购房者到现场看房时发现,主卧内的卫生间没有了,于是立即向开发商提出了质疑。开发商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开发商并无责任。那么购房者此时能要求退房并让开发商赔偿损失吗? 分析 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退掉房子。建议你先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为商品房已经建成,不可能再改变,也就是说,开发商已经以其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两个卫生间”的合同义务。开发商称原设计存在一定的问题,设计单位要求变更设计,开发商并无责任,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开发商变更房屋设计(减少卫生间)后,没有通知购房者。 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设计纠纷如何处理,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怎么办?
156****6168 | 2014-03-16 13: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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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851 开发商办不下来房产证有多种原因,你上述问题推迟房产证下发你可以去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申诉,但建议您先核实真实情况,有很多开发商拿房产去抵押贷款,没还清款项以前是不可能下发产权证的,对于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是按产权下发延迟时间长短来协商的,购房合同,也就是新房买卖协议上会出现违约金,但是没有延期时限,是可以通过律师协商违约金的多少的! 2014-03-19 09: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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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375 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预售合同以后,开发商不能擅自改变合同中的内容,变更商品房的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对于此种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014-03-18 13:56:02 -
136****4872 擅自更改原先的设计是个很大的概念,涉及功能、规划、结构等变更肯定会通过设计验算,审图中心审查,如果没有相关手续的才叫擅自更改,,业主不能仅仅因为跟销售时的示意图,模型等等不符合即认定擅自变更,如果有证据证明确为擅自变更设计,则可以向当地住建局反馈,得到主管部门的处理。
也可以以合同为依据向法院提出诉讼。 2014-03-17 17:12:27 -
141****7946 首先要取证。查明原规划用途,看是否属于非公共区域,如果是人防地下室则属于公共区域,规划局违规,到人防办去申诉;如已缴纳出让金的产权区域,则可以连带销售。 2014-03-16 2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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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168 如果是跟你签定协议时候的内容不一致你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2014-03-16 13: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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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照购房合同内容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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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该法第2款也明确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据此不难看出,不管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者设计单位同意,还是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开发商需要变更房屋设计结构,或改变房屋功能,都应当在确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商品房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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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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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但是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房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没有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