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先成立权力机构:全体业主大会;再选举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才能代表全体业主去公开招标请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无工资的,需要像您这样有公德心的人才能胜任。成立权力机构需要得到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技术、资料等方面的支持,比如:物业的各种管道设置图纸、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公共用房的接管、大修基金的接管等等事项。
全部6个回答 >与小区物业怎样签署停车管理协议,来确保我的权益?
135****0857 | 2014-02-16 15:09:43-
153****4090 物业要是办了停车收费,那就停不了 2014-02-19 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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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090 没合同有收据也行,只要写的是收到车辆保管费即可证明物业提供了车辆保管的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02-19 09: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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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49 没有赔偿这一项的怎么办,只有凉拌现在就是这个样子 2014-02-18 2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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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860 物业有权这么做 2014-02-18 18: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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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934 你肯定要了解小区物业为什么要收取你的物业费,物业费又包含哪些物业管理,在小区丢失的东西有没有得到赔偿,又是怎样赔偿的呢? 2014-02-18 1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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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845 以我从事多年物管,站在中立的角度回答以上问题,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1、我们通常缴的物业费也称为物业服务费,主要是提供《物业服务协议》所描述的内容。通常,此协议里对如何进行物业管理,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都有描述,超过此服务内容的,不在日常物业服务范围之内。
2、我们日常缴纳的停车费,通常是指停车服务费(部分直接开票为车位占用费)。此费用一般情况下包括了车位占用的费用、进出管理费用、车位卫生费、因车辆管理需要而购买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等。这类费用的收取标准及办法,费用的使用均不是物管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如果在《物业服务协议》内有相关条款,遵照相关条款执行,否则,该事项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重大事项需开业主大会来进行共同讨论。当然,现在的小区普遍比较大,业主大会开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这种情况下,通常在每幢或每单元选举代表参加,当然,没选上的愿意参加也可参加,经共讨论后就停车费用的相关事项形成协议,按房管局要求的公示期(一般重大事项至少公示十五天)公示后无明确的反对意见,就可由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公示执行。
3、对于车辆缴费后被破坏或被资的损失及责任问题,因一般情况下物管公司与业主大会讨论及签订的车辆管理协议属于日常管理,并不包括保险类的事项,除非协议内将此项列入其中,否则,物管公司只要尽到了日常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一般在协议内有描述,如巡检车库有巡检记录,车国内进出有发卡,出了安全事故积极协助报案、处理等),那么物业公司是不额外负责赔偿的。
4、另外,对于家中被盗等要看情况。如果你能明确指出物管公司的责任,比如《物业服务协议》内写明物管应该几小时巡检一次,并有记录,而他们没有这些东西,或者人员、物品进出应该怎么管理,而物业公司并没按《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执行,那物业公司均有脱不了的责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作出补偿。 2014-02-18 09:38:10 -
155****4184 不可以的 他是属于小区的一部分 比如说 你买的是房子 那不是他可以把小区的花园卖拉 路也卖拉 让别人来收过路费吗 2014-02-17 15: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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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426 你肯定要了解小区物业为什么要收取你的物业费,物业费又包含哪些物业管理,在小区丢失的东西有没有得到赔偿,又是怎样赔偿的呢? 2014-02-17 12: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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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804 如果车辆停车收费,车辆丢失物业公司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是有限的.
现在物业停车收费,收的只是管理费用和车费使用费用.
至于说车辆丢失,那是刑事案件,应有公安机关来处理. 2014-02-17 10:12:17 -
153****1122 没有赔偿这一项的
怎么办,只有凉拌
现在就是这个样子 2014-02-16 15: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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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用的就是这个,我来给楼主介绍一下。这个是入口人工发卡的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内部车通过事先发行的卡,刷卡进出,外来车通过入口人工发卡入场,出场时交卡收费;系统可结合远距离读卡或车牌识别,更好更快的管理内部车辆通行.收费设备可选POS机或通讯控制器,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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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小区的物业管理不一样的,所收的费用也不一样,具体问问物业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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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们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好不好。一般情况他们就只知道收费,没这么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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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条例》还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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