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条件不可以申请 申请条件 :1:必须市内2年以上居住户口2:必须人均住房平米15平米以下3:人均年收入不超1W元
全部5个回答 >条件能买经济适用房吗?
134****5996 | 2014-02-13 15: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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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612 那就贷款....
找我好了,我这里有很多便宜的房子
经济适用房要很多条件的....不容易买到 2014-02-16 14:40:26 -
131****9087 ●五城区的正式户口;
●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中等偏低收入线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
●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它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申请人持以下3种证件(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现住房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并领取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审核(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递交到居住地所在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
●申请人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并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
●申请人持《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择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014-02-16 13:51:04 -
133****4349 你可以上红网看看
■什么人可以购买长沙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批合格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未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批单)的人员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具有长沙市城镇常住户口,未享受房改实物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中低收入无房户以及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未婚青年男25岁,女23岁以上)。
2.市政府批准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改项目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无工作单位的经济住房购买者到哪儿核准收入及住房情况?
在街道办事处先审核盖章,然后由申购新房户主的所在区政府或区房改办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需提供哪些申核材料?
购房申请人**审核手续需持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夫妇双方的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二)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三)现租住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契约;(四)已核准盖章后的表格(一式三份);(五)购房者双方的技术职称(中级以上)、职务(科级以上);(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证件。
■购房人到哪里领表?
到长沙市住房办综合科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014-02-15 17:54:27 -
131****5803 淄博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及申报资料:
1、申请购买条件: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和未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未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家庭。
2、申报资料(有关格式在淄博房产管理局网站http://下载)。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夫妇双方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
(3)无房户证明。由申请人到市、县产权监理机关开具。
(4)未参加房改优惠购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未参加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证明。由申请人到市、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开具。
(5)家庭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出具。 2014-02-14 16:32:51 -
132****1785 购买经济适用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购房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3、未参加房改或房改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80%的;
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未婚的应年满25周岁。
但是目前每个城市的经济适用房都是供不应求。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
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
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
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
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
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
成本价由 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
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
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2014-02-14 11:39:18 -
135****8201 家庭人你口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居住面积的。 2014-02-13 15: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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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经济适用房能买吗答
可以卖出。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1、对于已经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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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无法办理任何与产权有关的交易。经济适用房也不例外,只有已办理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才有可能进行买卖.否则权利得不到保护
全部3个回答 > -
答
①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②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③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④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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