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1%。具体数额和计划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应怎样筹集?
146****7467 | 2014-02-07 09:40:25-
133****8913 业主捐款以及停车费等 2014-08-09 16: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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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425 业主捐款以及停车费等 2014-02-09 12: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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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266 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为了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国家资格注册工作,于1997年12月3日发布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全文如下: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1引言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环注委”)特制定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font>
”相符的网页 2014-02-09 10:57:24 -
151****6955 前不久,听到电台的一档节目,嘉宾是房管局某处的负责人,她说小区露天公用场地的停车费用归业主所有。但这项费是用由物业公司代收的话,就不知道他们是作何用途的了,说是说也用在日常的维护上,但谁知道呢%7E 2014-02-08 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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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171 北京市建委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把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是**大的造假大王
北京市建委建筑质量监督部门把美景东方这样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是**大的造假大王
北京松榆里美景东方国际优品公寓,为北京市建委和朝阳区建委监管的重点工程,朝阳区建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的合格工程,参加验收的部门还有北京京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京百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达义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试问这么多验收单位对如此重大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如何验收的,是不是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事情.
更重要的是作为建筑工程的监管和监督的北京市朝阳区建委及质量监督站,身为行政主管部门,拿着政府的工资和津贴,抱着对人民不负责的态度验收了美景东方这样的不合格工程,其内心是如何想的(可能有什么难言吧).
北京朝阳区松榆里南路38号院2号楼发现主卧和次卧地板和房顶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在次卧室南侧楼房顶板出现东西方向长 4m的张拉裂缝,主裂缝宽度5mm左右,裂缝呈带状交叉锯齿状分布,裂缝带宽30cm左右,裂缝深度大于1cm,裂缝处可明显看到钢筋出露,该裂缝位于主卧和次卧两房连接处,主卧和次卧两房之间的隔墙为轻体非承重墙;楼板为整体现浇板,长约7m,宽约5m,裂缝位于现浇板中间,中间主裂缝宽度均在5mm左右(裂缝照片附后)。勘测人员同时发现,该房主卧室阳台处地板有南北方向裂缝一条,宽度3-5mm,长度3m左右,西侧墙体多处出现竖向纵裂缝。 2014-02-07 17:49:16 -
152****8982 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提留说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能正常的运转并持续发挥效力,因此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为此,特查阅了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范本,其中有如下描述:“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理解为如下关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使用其中部分金额(或绝大部分金额)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协助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因此,考虑业委会经费来源时,我个人认为是建立在业主聘用物业企业的前提基础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物业管理费的,其中部分金额可用于业委会的日常办公及管理。另外,我参考了《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东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二十三条也有如下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4、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5、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于此,是否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考虑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中提留出部分金额作为业委会经费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目前**看得到的经费来源办法,业主大会章程是今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执行文件,因此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职权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责权清晰,今后才好办事。因为是非专业人士,也没有与筹委会成员充分沟通,有偏颇之处请海涵,并请批评指正! 2014-02-07 0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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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2、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规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3、可取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支持,召开业主大会(全体业主书面签字的意见书),在主管部门组织下进行相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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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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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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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社区领导下,采取自荐和推荐的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数。可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业主大会投票过半数的赞成票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可从得到赞成票较多的落选人中用1比2的差额选举办法重新选举产生,补足应选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