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等居住用房,就不可以在购买第二套了。如果有经济适用房了,还想要购买第二套的,就必须退回给政府,等退回后,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了。建造廉价房由政府组织,效率低下。如果政府出面,违背专业分工原则,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难以达到社会的优配置。经济适用房项目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较少,长期公交多数人无法接受,许多购房者不愿意牺牲已有工作。国家建设房屋,是改善穷人的生活品质。此类房子户型没有商品房规划的好,有的户型不合理,屋子挡光。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和其他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购房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
有经济适用房情况下,再购买算二套吗?
144****6365 | 2014-01-20 17:53:15-
148****0066 有 产证就算 没有就不算,产证上有你的名字就算没有就不算 2014-01-23 11: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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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964 对不起,算二套。具体细则:一、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二、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根据目前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三、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详解】过去只“认贷”,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四、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详解】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五、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 【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作二套房。六、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详解】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七、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详解】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诸东流。 2014-01-23 09: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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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953 现在是认房又认贷的,只要你们以前没有房贷记录,贷款是首套的。至于买房,只要名下无产权房子(以家庭为单位),购房算首套。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解决困难,如果您觉得好的话,请给个评价吧!望采纳! 2014-01-21 0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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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099 二套购房`就是说如果你以前有过贷款`再贷款买房就是属于二次购房了`公积金除外`如果你第一套用的是商业贷款`第二套是公积金贷款`那公积金贷款还是4%点多的利率`如果你第一套是公积金`第二套是商业贷款`那你第二套的就是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调30%`只能算是第二套贷款了`没办法`必须得交` 2014-01-21 0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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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914 严格来讲是算第三套了,国土局以家庭为单位,经济适用房也是算在里面的. 2014-01-20 22: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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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545 非产权的房子没有备案,再购房就是首套。 2014-01-20 18: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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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告诉我,如果你已经享受过政策房,或者你家房子多得数不过来,那经济适用房就别想了。政策是给真正需要的人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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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以下手续,可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括土地收益价款、相关税费及房屋差价等)。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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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分配 申请条件有变应申报 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售价与租金 无故欠租将按市场计租 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家庭收入(资产)情况实行租金补助。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承租家庭,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 取得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未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社会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及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交购房款的,视为放弃当次购房资格。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取消欠缴租金期间的租金补助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使用管理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接到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的二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连续空置不得无故超过六个月。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 退出 上市转让应缴土地收益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 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实行租金补助。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法律责任 隐瞒收入**高罚3万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条件骗取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收回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期缴纳租金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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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收回。没见过有人被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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