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每月提取,也可以一年一提取
全部3个回答 >不知道台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麻烦知道的朋友说一下,谢谢了!
137****4466 | 2013-11-16 22:44:46-
152****1740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单身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或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五)租房所在地公安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核实盖章的租房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六)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批文)原件与复印件;
(七)年租金发票(税务监制)原件与复印件;
(八)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明;无工作人员由所在镇(乡)居委会(村)开具相关证明;
(九)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和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013-11-16 22:45:49 -
156****2372 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申请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关系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
(四)申请人所在地医保部门出具的“自负医疗费用”的证明;
(五)三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一年以内)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013-11-16 22:45:35 -
145****1037 提取证明材料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职工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根据不同的提取对象和用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
(一)根据提取对象不同,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以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能证明与房屋产权人关系的结婚证、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不能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房屋产权人配偶、父母、子女经公证后的书面材料证明。
2、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4、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5、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遗赠或继承文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在职期间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
8、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由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根据提取用途不用,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交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不得少于总房款的30%)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房的,提交房改部门的购房批文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住房的,提交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或完税发票)及复印件。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呈报表》。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修的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毁损不可居住的,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提供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7、职工家庭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或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
9、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及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凭证;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0、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出具的提前还款申请书。
11、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银行征信系统中还贷的信用记录;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上一还款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银行还款存折。 2013-11-16 2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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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贷款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2.住房贷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住房贷款人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款;4.住房贷款人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住房贷款人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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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销户支取1、离休、退休;离、退休证件或者市级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销户2、出境定居;离职证明及在国外长期居住证明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与区外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失业证明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公积金封存证明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死亡证明、被宣布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证明7、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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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收据,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首期付款收据、楼盘表、建房四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②身份证明;③售房单位账户。(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②身份证明;③修建房单位或个人账户。(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危房证明(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②身份证明;③修建房单位或个人账户。(4)偿还贷款本息的需提供:①在西宁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当期还款明细;②在其它中心贷款或商业贷款的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近期还款明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契约书》、二手房贷款的需提供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证、契税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③身份证明;④还款专户。(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①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完税证明;②家庭工资收入证明;③身份证明;④出租方账号。(6)退休的需提供:①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批复、退休人员审批表);②身份证明;③个人账号。(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②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③身份证明;④个人账号。(8)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时需提供:①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销户证明、医院死亡证明等);②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③单位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9)出境定居的需提供:①出境证明;②身份证明;③个人账号。(10)职工调离本单位的需提供:①调离文件;②调入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③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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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取公积金的一般操作程序:1)个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2)单位初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提取情形及相应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初审,核实后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3)单位申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将经初审后的职工申请证明材料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4)中心核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核准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转帐支付给申请单位,由单位支付给申请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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