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年;其中:扣除比例在10%-30%之间,视各地规定。 二、房产出租 企业出租以及个人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由出租人承担房产税:租金*12% 个人出租给居民用于居住的房产:租金*4% 三、个人居住房产 居民个人用于居住的房产,除上海、重庆两地外,免征房产税。 特例: 1、上海市 上海宣布自1月28日起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房。 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海应税住房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2、重庆市 房产税税率采取分档税率: 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应纳房产税额=(住房面积-免税面积)*购房单价*税率
全部3个回答 >厦门房产税计算公式怎样的?有没有**新的,谢谢.
141****2828 | 2013-11-16 22:38:11-
142****5006 1、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4、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5、从租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8%
6、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013-11-16 22:59:43 -
155****8984 1、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应纳税额计算。假设某家庭拥有的第一套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400-180)××1%=元
2、新购高档住房纳税额计算。假设某家庭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新购了一套符合扣除免税面积的应税住房,其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180-100)××0、5%=4000元
3、应税普通住房纳税额计算。假设在2011年1月28日-12月31日之间的应税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交易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其纳税额为:80×7000×0、5%=2800元 2013-11-16 22:57:07 -
149****4212 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以上 外地户籍:新购 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 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 免税额:人均60平(含60) 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第一套卖出,退税重庆 (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 税率: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 免税面积: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不予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重庆率先征存量房产税 据重庆市地税局相关人员确认,将从 2011年10月1日起对主城区内符合要求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重庆因此成为国内首个对存量住房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城市。 目前,重庆存量独栋别墅主要分布在重庆市主城除沙坪坝、大渡口外的区域,其中以北部新区分布的独栋别墅为**多。预计首批应税的存量房为3400套。 重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测算,今年重庆主城交易的应税住房将接近万套,加上存量独栋住房,初步测算这些房产在确权登记后应缴纳房产税逾亿元人民币。 2013-11-16 22: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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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每年收交易额的2%,交易额每年增长10%。即:100万的房子,一年须交2万元房产税,第二年:100万*10%=110万的*2%,第二年需要交: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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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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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010年6月1日,重庆房产税方案正待批复,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刘伟表示开征房产税只是重庆综合方案的一部分,而整个方案实际上包含了一系列组合拳,其真正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已上报国务院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方案修改中,房产税税率定为0.8%,其具体征收方式为,以契证上的购房金额为基数进行征收,可能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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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一条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制定。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第五条没有房产原值可作为依据,其房产原值暂定为:平房每建筑平方米200元,楼房每建筑平方米300元,均按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此项房产原值只供计算房产税税款使用。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房管部门自用的房产如不收租的,按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七条单位的新建房屋,自建成验收的次月份起征税。未经验收而提前使用的房屋,应自使用的次月份起征税。新建房屋的造价尚未作出决算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值或实际支出建造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俟入帐后再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已按基建计划价或其他计税价值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第九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本身自用的房产(附设的剧场、小卖部、餐厅、茶社及出租的房产等除外);(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不包括出租的房产)。第十条除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外,纳税义务人有困难的,经天津市税务局审查批准定期给予减征、免征房产税的照顾。第十一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第十二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办理。第十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其房产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外省市驻津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本市所在区、县税务机关纳税。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天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