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介绍自己的情况,像这样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全部4个回答 >公租房的申请表要怎么写啊,有谁租过吗,在银川打工这么久孩子们想过来看俺,租个公租房要怎么弄啊
155****7347 | 2013-10-20 19:58:36-
151****9460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分类: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2013-10-20 2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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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879 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交材料,书面核实申报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二)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予以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有异议的,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2013-10-20 20:01:13 -
159****855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2013-10-20 20:00:00 -
144****4565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013-10-20 19: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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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二)申请之日前 5 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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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携带以下材料,向房地分局提出申请: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或收入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其中,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二、房地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三、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发放《洛阳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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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2.身份证明 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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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上市有哪些规定?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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