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套房的认定标准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全部4个回答 >厦门首套房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新的?
137****7748 | 2013-10-19 21:27:47-
137****3666 首套房"认定标准 首套房 1.购房者必须年满 18 周岁 2.所购房屋必须是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3.购房人目前名下没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购买的住房. 2013-10-19 2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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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509 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具体以办理贷款的受理机构实际审核情况为准。 2013-10-19 22:04:10 -
137****4706 3成厦门首套房认定:“认房认公积金贷”的标准来认定的,认房是指你现有名下房产认公积金贷是指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如您现有名下无房产,且您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就可按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查询结果体现同您现有名下有一套房产,且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就不可按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3-10-19 21:5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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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这就意味着对于房贷借款人来说,一方面,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那么无论是首次购房贷款还是购买第二套房产贷款,都可以享受“低**”、“低利率”的商业贷款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根据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如果查出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并未低于当地实际平均水平,那么在首次贷款购房后如有需求进行第二套房的贷款,必须要按照第二套房房贷的政策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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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是: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现有的房子房产证上只要有上述家庭成员任何一位,都被归为二套房!父母并非认定范围的家庭成员!所以你必须以你的名义或者以你弟弟的名义都可以认定为首套购房!关于利率4大银行基本上是8折或85折!邮政银行是75折!其他小银行是9折或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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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认定标准:二套房"认房又认贷"根据新的规定,三种情况将被认定二套房: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可以看出,新的二套房认定标准更为严格。此前,各家银行认定"二套房"均参照全国联网的征信记录,只要有银行贷款记录即视为二套房。如果按银行原来的二套房认定标准,购房者名下即使有多套房产,只要没有贷款过,到银行申请房贷都将视为首套房,而现在这个方法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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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解除购房合同以后,按揭贷款应当怎么偿还? 由于购房合同被解除,开发商从买家处取得的所有购房款项均应返还买家。然后,买家应依据《贷款通则》第32条第5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的规定,与银行协商将剩余贷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归还)提前还给银行。实际上,这种还款方法是一种理论上的做法,实践中很难这样操作,因为买家所购房屋已经向银行做抵押。如果买家拿到这笔钱后不还银行,银行只能行使抵押权,拍卖或变卖已设定抵押的买家所购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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