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样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并不复杂,只要你们在合同中有约定出现这样的情况要怎样处理那就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处理。还有一点就是合同是双方协商约定的事项,你们也可以重新约定,如果房东愿意给你宽限期也是可以的。 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方除可以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利息或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并按照买卖合同违约的比例扣除违约金。买方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买方如不能按时以现金形式补足,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只能认为卖方允许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而不能认为买方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因为贷款的问题责任在买方而不是卖方。
全部8个回答 >能例举几个常见物业纠纷案例吗?
135****1124 | 2013-05-30 16:21:55-
133****7607 物业纠纷的常见问题分析及解决:http://wh.jiwu.com/news/1527428.html 2013-05-30 16: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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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二手房买卖过程当中经常会出现的纠纷问题,大多数都是和合同当中的详细条款写的不够清楚有关系,在遇到这样的情况之下,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求助于法院。①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先进行协商,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手房买卖纠纷协商处理,就是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可以迅速解决。②起诉处理。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二手房合同纠纷,只能向法院起诉,来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法院处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大多数的情况之下法院都会尊重合同的约定。打官司要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口头上的主张,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同时拿出一份证据来证明,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认可这个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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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应该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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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xx号。 被告辽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316-00113-j77)。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845.7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皇站区延河街72号海华苑11号242室住房及车库一处,合同第七条对付款时间与付款额作了约定。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于2001年8月27日前支付106950元,第二次于2001年9月27日前支付余下2400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亦作了相应规定。合同第十八条对物业管理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如期履行义务。原告进住后,认为被告未如实全面履行合同。2002年供暖并网时,该商品房未办理热网连接,原告认为这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于2003年1月9日起诉来院。 二、原审法院的认定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316-00113-077)。原告购买的是现房,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进住该争议房。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主张,但是原告并未提出被告违反合同哪一条款,故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供暖问题,原告与沈阳市皇姑区海华物业管理所签订的“供暖合同”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应另案诉讼;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物业乱收费,经查无实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在售楼时所作海报宣传及承诺内容并未实现,认为被告违约,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其内容。故海报宣传及承诺并非双方所必须遵守的合同条款,海报宣传仅属于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其内容不写进合同条款中,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承诺安装电子门及24小时供暖未实际履行,属于欺骗的主张,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此项条款,故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安装可视对讲电话,仅在2002年5月安装监视器,不是可视电话对讲门的主张,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安装何种型号对讲电话或监视器。故被告并未违反合同条款,故不应认定被告合同违约。关于原告提出的2001年到2002年度供暖一直不好及物业收费收取拆改抵押金1000元之后一年才返还以及被告收取采暖费一次性收取2年不妥,应一年一交等事宜系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关于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于清、马秀平、张咸卓,李雅滨、张晶、王永恒、于春宇、韩书宝等证人向法院作证。上述证人均反映供暖问题及房屋质量问题。但其所述均系证人本人房屋问题,并未证实原告诉讼主张。故上述证人证言依据**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解释,不能证明原告房屋有质量问题。另外,被告在诉讼中向法院已提交了“东燃住宅”1号2号楼优质工程认证书复印件及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信。关于原告主张其争议房质量不合格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这一诉讼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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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主要有6种类型 :调查显示,目前物业纠纷的类型包括: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纠纷;公共费用分摊纠纷;小区车位收费引发的纠纷;业主私搭滥建引起的纠纷;业主在小区人身财产丢失所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开发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