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功由法院判决给产权登记的一方,也就是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方,但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全部3个回答 >男方婚前贷款购置房产,婚后共同偿还按揭房款,离婚后是否有一部分房产归女一方所有?
158****5456 | 2013-03-11 15: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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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539 是的,**房款部分是归男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2013-03-11 1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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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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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未达成约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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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婚后共同还贷,并且共同还贷部分的房产增值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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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合同是当事人设立民事行为的主要证据,买房一方如在婚前办理了权属登记,则物权转移已经完成,买房一方已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配偶在婚后以共同归还贷款为由,而要求改作共有房产登记的,如果双方意见一致,登记机关可以为其办理。但这是双方按《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所作的约定,而并非因为是双方共同还贷而承认其为共有财产。 如买房一方不同意,这一申请就无法提出,登记机关当然无法为其办理。倘若日后夫妻反目,配偶并不能因为在婚后共同归还购房贷款,要求作为共有人分割房产;而只能提出债的请求,即要求归还支付的款项。 买房一方如在婚后才来办理权属登记,则情况有所不同。因购买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其物权取得的时间应当以登记为准,即因债的履行而取得物权这一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如双方共同申请,可以登记为共有房产;如由一方申请时,另一方是否应表示同意,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般的观点是较倾向于由另一方表示同意。但当事人一方如果已经向登记机关表示双方对此意见不一致时,应待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