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单位和个人只可以公开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全部3个回答 >请问哪些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不宜公开查询?
152****1068 | 2013-03-09 11:45:13-
153****6414 (1)涉及国家秘密的权属登记信息。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即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其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即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其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如军产、保密单位的产权信息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密级,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不泄密。 (2)一定时期内不宜公开的权属登记信息。主要是指涉及国家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历史环境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2013-03-09 1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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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方法:1、电话查询:请拨打池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热线进行查询!2、柜台查询:请携带好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池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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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况的,房产权力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效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力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建、拆除、倒塌、焚毁、使用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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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二是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对于变相为购房者担保房屋所有权的证书,消费者应当认清,如“荣誉村民证书”、“某乡产权保护书”等都是摆设品,真正发生房屋纠纷,这样的证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在房主进行交易、出租、抵押、典当等事务时,唯有持统一房产证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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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1、到房屋所属区县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档案室调档查询,填写查询申请并缴纳费用即可复制打印并加盖档案室印章。(注:农房及村镇自建房在各镇或所属房管所档案室打印和查询)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2、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2)、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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