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先一是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
全部2个回答 >在售商品房是否要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154****6320 | 2013-03-09 10: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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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457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等原因,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这些规定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是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 2013-03-09 1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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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仍然发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如何避免前述操作中的麻烦?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后,登记机关按登记单元(一幢或多幢)发给一本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在办理第一起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收回该房屋所有权证(开发企业如需要可自留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而后的操作就如同以往所发的《商品房注册登记证》,买房者可以按套办理转移登记,开发企业不再办理变更登记。为使登记簿的记载和实际权利状态相符,在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时,发给开发企业的虽然只是一本房屋所有权证,而在登记簿上则是按套记载,即登记簿的记载和权属证书的记载内容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只是在形式上稍有区别而已。在办理第一起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已收回了该房屋所有权证,此时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实质上也不再一致,但登记簿的记载与实际权利状态仍然一致,应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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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办理分户产权的前提就是要先办理初始登记,就是先办一个整栋楼的产权(该产权没有实际意义,相当于是确定整栋的面积和户数,为分户做基础)。初始登记办理好后,原则上就可以办理分户产权的(这个是每个业主个人的房产证明,也是业主拿到手的证)。房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和分户登记、合同备案、抵押之类的登记业务)都是在当地房屋权属中心办理,如果当地还没有该职能单位,那就在当地房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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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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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5.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三、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交申报材料;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自收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现场实地勘查,勘查后1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住宅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收费标准按套收取,每套80元。 2.非住宅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收费标准按宗收取,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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