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98]第102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房地产开...
开发商交房时是否应向业主出具使用说明书?
146****3560 | 2013-02-01 20:07:39-
136****8369 是的,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那么一切OK。但是一般都没有,都是按合同约定,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就交屋。出具给业主一楼说的《住房质量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如果你不同意交屋,那么开发商就不给你钥匙,你要是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那么估计快的半年,慢的3,5年都正常。
只要他能办理产权证就可以了。 2013-02-01 20:08:11
-
答
-
答
你要查验房产有无质量问题,确认房产
全部8个回答 > -
答
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98]第102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 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房地产开...
全部5个回答 > -
答
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及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全部8个回答 > -
答
交房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98]第102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第5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