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遗嘱人为处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产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资料,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四、有关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行为事宜。
哪些房地产登记须要办理公证手续?
142****0369 | 2013-01-17 15:59:41-
137****9201 (1)房地产赠与、继承;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转让、抵押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2013-01-17 15: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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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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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房产局办理房产登记需要提供当事人购房合同,买房子票据,当事人和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登记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七条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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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要求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境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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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帮忙办理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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