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配租: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开发区、工业园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产权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2.各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定向用于本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标准的对象入住并办理相关手续。3.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的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贵阳买房申请按揭地阿奎的对象可以是哪些人?
135****1222 | 2012-12-24 17:24:54-
138****8626 申请按揭贷款的对象与条件:A、对象:年满18岁具有完全刑事能力的城镇居民,具有稳定的,合法的收益,能归还本息的能力并提供相关的证明;B、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C、已经将首期款存入开发商在放款银行开立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帐户;D、同意将购买的房产办理抵押,购买房产抵押保险,合同公证及抵押登记。 2012-12-24 17: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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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即公房的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均为被安置对象。该《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公房被拆迁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可能面临拆迁后分户的需要,在他们选择住房补偿的情况下拆迁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两套以上的房屋分别予以安置。拆迁单位通过出具住房调配单的方式,将被安置对象分别安置入不同的房屋内。问题是,被安置人仅对自己所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还是所有被安置人对所有受配的房屋都共同享有权利呢?曾经有被拆迁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因为这样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原告要求将全部两套调配房屋视为全体被安置人共同共有,按份分割析产;被告认为安置时房屋调配单已经起到区分产权的作用,拆迁单位已经根据被安置人的意见分别调配房屋进行安置,各被安置人只能对自己受配的房屋享有权利,无权要求分割其他被安置人的房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和适用,原告认为该条明确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从字面上就能明显判断出所有安置房屋归所有被安置人共同共有,而拆迁单位的房屋调配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所起的作用只是调配房屋居住权,并没有处理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房屋产权的归属必须通过析产分割来明确。被告认为,拆迁单位是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内出具的两张房屋调配单,该两张房屋调配单与拆迁安置协议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并非简单的区分房屋居住权,因为拆迁单位在具体调配房屋时是不可能自作主张随意安置的,必须是征求了全体被安置人的意见后再做出具体的分配行动,也就是说出具的房屋调配单已经承载了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愿和协商条件,具有固定被安置人各自权利的作用。如果被安置人任何一方当时对安置方案表示反对,由于安置的都是产权房,拆迁单位是无法在住房调配单上区分受安置对象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需要正确理解,该条规定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仅指由该同住人和承租人共同受配的房屋,而不包括其他同住人的受配房屋,作为房屋同住人主张权利只能是对自己所受分配的房屋,而不能主张配给别人的房屋。对法律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从其条文的字面上去解释,更应探究该条文的立法真实意图,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所谓承租人和同住人共同共有应当包括所有的受调配房屋,而不考虑拆迁单位出具的住房调配单。笔者并不同意法院的观点,因为拆迁安置过程实际上是各被安置对象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协商和处分的过程,是十分重要的契约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后果正式通过住房调配单体现出来的。法院支持原告的观点,等于无视当事人当初的契约行为,认可当事人反悔契约,损害了其他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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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要根据所在城市不同而有所不同。哪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房 哪些人可以买保障房,都有一定条件,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以上六个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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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限可视同连续缴存期限累计,满两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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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补偿对象】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这是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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