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不实虚假、夸大宣传信息,如:出售现成住宅时宣称其为“新房”、“精装修”;出售二手住宅时宣称其为“全新装修”、“白蚁房”等;出售商品房时宣称其为“金融楼”、“现房”等;宣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住宅为“预售”等。二、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虚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宣传项目定位不明、地块无法查询、社会责任不明确、购房者权益保障虚假、建设未经审批等。三、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宣传未经发改委批准的政策,如:宣传未经发改委批准的“免抵押”、“免贷款”等政策,以及未经发改委批准的任何“政府”、“官方”或“社会”支持政策。四、禁止在房地产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1)宣传未经发改委批准的“低价抢购”、“特价优惠”等;(2)宣传购房者可以享受的“全免”、“全补贴”等政策;(3)宣传项目拥有的“永久产权”、“无限期产权”等;(4)宣传超出国家规定的“超高性价比”、“低于市场价格”等;(5)宣传不在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6)宣传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公园式小区”等。五、若发现以上内容,相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
全部2个回答 >开发商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158****4063 | 2012-12-20 16: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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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415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刊登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向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一)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预售的,应提交《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现售的,应提交《房地产证》。 2012-12-20 16: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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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如果开发商的广告和实际不符,我们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具体怎么操作,可能还需要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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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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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也是其中的一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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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购房者为了让开发商承担商品房虚假广告的责任,必须证明以下四个方面:1、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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