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合同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是有效的。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办理;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办理。
全部2个回答 >购房合同里面开发商对虚假宣传不担责是不是霸王条约啊?
144****6846 | 2012-12-18 17:22:48-
154****0284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 2012-12-18 17: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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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5大霸权行为自己看清楚咯,实在不行就不要签合同的。一是“先下订”。开发商要求买方先下订和签下认购书,一下子就能牵着买方鼻子走了。二是“先付首期”。开发商要买方先交了首期款,再签合同,不然不卖房子。三是“不提供合同”。双方签合同时,开发商不提供合同给买方,更有甚者连合同都不给看。四是“认购书陷阱”。开发商提供的认购书里就列明,买方已看过所有合同,使买方在签了认购书后,就没有对正式合同进行协商的权利,不签就成了违约,要被吞掉定金。五是“利用附件更改网签合同”。国土委对房地产买卖有专门的网签合同,但开发商却利用附件补充协议,架空、变更了该合同,使相关部门的监管行为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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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房产管理部门和市场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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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一些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加上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如果购房者不小心的话就会上当,从而使自己在购房交易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如在合同中规定交房时间时,开发商往往强调不可抗力,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配套设施等等都作为延期交付的理由。这样,开发商在逾期交房时往往依据购房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在确定面积误差范围时,往往强调双方议定的售价不作调整,实行多退少补,在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总是大于预售时的面积,购房者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至上万元。有些开发商还在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在转让预售房时须经其同意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总楼款作为手续费,其实,楼盘按揭中开发商已经拿到足够的购房款,银行在贷款的同时也已获得了抵押物,所以转让是可以自由进行的,开发商已无权阻止,更不应收取所谓的手续费。对于购房者而言,购房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事宜,却十分精细与苛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各项条款的含义,否则,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含有一些隐性不平等条款的购房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购房者往往 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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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要有证据支付,比如开发商的宣传材料、报纸广告等,如有证据,因车位的有无问题,想退房很难,可以考虑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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