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 1.预售申请书。 2.面积预测报告,录入网上销售系统(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 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施工合同(复印件)。 6.白蚁防治合同。 7.图纸。 8.预售方案。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看)。 10.物业管理前期合同。 1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2.营业执照(复印件)。 13.资质证书(复印件)。 14.其他相关材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件办理需要交哪些申请材料?
136****3892 | 2012-12-05 16:44:37-
133****8745 这个还真的没有处理过咧。不晓得怎么办理啊 ! 2012-12-05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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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68 1、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法人委托书;3、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报告,附商品房预售方案; (1)、商品房预售方案应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层次、装修标准、工程施工进度说明、竣工交付日期、价格、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自行销售或***销售等内容。 (2)、如***销售,应提供***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中介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复印件)。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 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6、 开发项目立项资料(复印件);7、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10、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1、建审总平面图(复印件);1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原件);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申请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012-12-05 16: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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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需达到或超过合理工期,否则不予受理。合理工期计算方式: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天/层(地下室工程)+5天/层(主体工程)。2007年12月31日前已向建设局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的时候,不受合理工期的限制。□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注:申报表已于2011年6月10日修改,请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使用**新版本。□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注: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第十一“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备案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资质证书已过期的,可提交在我局受理期限内的资质证书延期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区项目同时提交其附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预售款专用帐户印鉴卡(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办好预售款监管的可提交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8、经市交易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注:申报住宅预售的提交原件一式三份,经我局确认交楼标准样板房登记表内容后退还两份;非住宅的提供复印件。□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原件,或经我局盖章确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复印件(非住宅的不需提供);注:样板原件提交一式二份,经我局备案后退回一份,公示于销售现场。□10、商品住房项目提交:东莞市物价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原件,《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原件(加盖市物价局备案章),以及相应的价格备案电子文件。□11、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两份;注: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装订成册;方案示范文本于2011年12月修改,请下载、使用**新版本。□12、房地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申报住宅现售的还需提交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复印件;注:用彩笔在图上标出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对于在本图内已经办理销售的楼宇用其他颜色区别标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市住建局备案章,否则不予受理。□13、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及建筑设计统一说明复印件;注: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需有市规划局印章,否则不予受理;《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分层图必须与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相符。□14、预售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复印件(原件核对),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注:委托协议和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要求与物业公司签署,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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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递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写明申请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具体座落、申请预售的房屋面积、幢数、编号等和申请预售的理由;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商品房基础验收合作证明或由已按规定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商品房已完成其建筑安装工作量25%以上的证明;7、与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8、水、电、煤等配套已落实的有关证明;9、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及工程进度计划;10、商品房预售方案。内容包括:商品房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预售计划、预售价格、地点与方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11、房屋使用公约,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资质证书;12、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及建筑明细表;13、经审核批准的自制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或采用市房地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文本的书面承诺;14、申请预售时上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月报表;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资委的企业批准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单位是房地局。上海市房地局负责核发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区、县房地局负责核发内资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如需预售内资内销商品房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如需预售外销商品房、外资内销商品房的应直接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市房地局、区县房地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前,应将有关商品房预售条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程序和时限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对递交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核,并对施工现场查勘,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品房预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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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开发商操心的事,你就不用管了。如果你是开发商,这都不知道还开发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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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可以咨询成都城乡管理局官方网站咧:http://www.cdfgj.gov.cn/BSZN/ShowInfo.aspx?WorkGuideID=f322350f-f4ca-49d8-8858-7e12842d2c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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