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4、房屋权属证书;5、房屋交换协议(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协议须公证);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8、其它证件、证明。注: 第6、7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房屋交换的申请登记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查验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34****3148 | 2012-11-26 15:15:26-
137****1159 配图(二楼测绘窗口)—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查验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是:1、房屋权属证书;2、房屋交换协议;3、其它相关资料。非成套房屋应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2012-11-26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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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以下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原房屋所有权证,必要时还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4)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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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登记一般包括抵押权设定的登记和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两个环节。抵押权实现后的登记可分为抵押权因债务如期被履行时的注销登记,与房地产权因折价或变卖、拍卖后的过户登记,后一项严格来说不属于抵押登记,而是产权变更登记。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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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授权委托书公证资料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 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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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县)民政部门;(四)区(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报区(县)人民政府予以核准登记,将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