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发放贷款。
全部2个回答 >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申请银行或公积金贷款?
146****0123 | 2012-11-08 16:53:06-
133****6408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优先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者发放贷款。 2012-11-08 16: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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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起,限价商品房的申购标准放宽了。青岛市的限价房申购标准由原来的人均月收入低于1916元调整为人均月收入低于2796元,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执行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其他参考经适房的申购条件: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像你说的情况应该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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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及拍卖房,因此,门市房、车库、装修贷款或者其它用途都不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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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时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人及配偶未曾申请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归还完毕;(2)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并具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5)有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7)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采用公积金贷款,首先要看项目是否具备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另外就是开发商方面是否在达到条件之后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如果项目可以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付款方式选择,还需要购房者也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建议您首先咨询您所看中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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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这个是么日游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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