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推广示范文本,不可以直接修改合同内容,只可以进行补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说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属于市工商局;房屋买卖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其中的各项条款,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补充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认为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消费者协会反映。
在签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在正式合同之外,有搞了大量补充条款,这属于欺诈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吗?
135****3281 | 2012-11-07 14:47:12-
135****5899 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种推广示范文本,不可以直接修改合同内容,只可以进行补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说明,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属于市工商局;房屋买卖合同本质是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其中的各项条款,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补充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认为合同内容存在霸王条款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消费者协会反映。 2012-11-07 1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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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原件是否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要抄下证件的号码。 2.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的形式签订。 3.约定房子面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将开发商有关面积的宣传材料择要写入合同。 4.交房时间和预期交房条件要具体明确。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 5.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6.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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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因为一些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加上一些隐性的不平等条款,如果购房者不小心的话就会上当,从而使自己在购房交易中陷入不利的地位。如在合同中规定交房时间时,开发商往往强调不可抗力,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配套设施等等都作为延期交付的理由。这样,开发商在逾期交房时往往依据购房合同中的这些条款推卸自己的责任。在确定面积误差范围时,往往强调双方议定的售价不作调整,实行多退少补,在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总是大于预售时的面积,购房者往往因为这一条款而损失数千至上万元。有些开发商还在合同中规定,购房者在转让预售房时须经其同意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总楼款作为手续费,其实,楼盘按揭中开发商已经拿到足够的购房款,银行在贷款的同时也已获得了抵押物,所以转让是可以自由进行的,开发商已无权阻止,更不应收取所谓的手续费。对于购房者而言,购房合同中规定的付款事宜,却十分精细与苛刻。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清楚各项条款的含义,否则,若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含有一些隐性不平等条款的购房合同,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购房者往往 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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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答
签约前多去几次售楼处很多人从付定金到签约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就很少去售楼处,等到售楼处通知催促签约时,可能连自己买的房子还不太了解,有些事项没有搞清楚是不能签约的。在签合同之前,要多去几次售楼处,了解项目的情况,连项目已有的或应有些什么都不尽了解,如何签补充条款呢?把售楼人承诺都记下来售楼人员介绍项目时,是你问到什么就答什么,他想到什么就介绍什么,不像合同内容那样有固定的形式,在签合同时,你是按照合同一条条地讨论,有很多东西没有写在里面,自己可能会一时想不起来,签完合同回家再想起来,售楼人员曾答应过送地下储藏室或送其他什么的,这时想起来已经晚了,所以平时谈话时,售楼人员的每一点承诺都要记录下来,能写进合同里的尽量要求写进合同里去。要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在签约时,一般会先见一下律师(一般开发商会请一个律师到售楼处帮助签合同),要清楚律师是开发商请的,但律师费是购房人出的,所以律师有责任帮助购房人搞清各种法律细节,有责任维护购房人的利益。然而律师只有在签了合同后才能取得律师费,所以律师也是希望顺利签约,他们不会主动帮助你质疑开发商的。所以,这时你自己要不厌其烦地请教律师才是**重要的。回家逐条推敲合同条文很多人被通知签约前,还没有见过合同是什么样的,签约时拿到四份待签字的合同,读着极其专业的法律术语,简直不知所云,这对签约显然不利。不如提前要一份合同复印件,回家和家人一起平心静气地一条条研究,把可能的疑问和想补充的地方记在旁边。注意开发商的补充条款有些楼盘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条款的地方,先填写了自己的一些补充条款。这些条件往往是只对开发商有利。比如补充了这样的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小区和楼宇命名权归出卖人,这显然对购房人不利,这就意味着购房人虽然买了房屋,开发商还可以在它的外墙上有所作为。开发商的补充条款只表明了开发商的态度,购买人如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也可以就这些条款增加自己的限制条件。比如,外墙使用权应有一个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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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定金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乙方(购房人)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行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方(开发商)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一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人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金,又可以收取1%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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