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
131****8838 | 2012-11-07 14: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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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526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威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2012-11-07 14: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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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生活的需要,在市区范围内自行选择房屋租住,并与出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交纳房租。领取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在承租人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期间,免交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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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当地的居委会那边提交资料信息,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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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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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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