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开发商追讨违约金,但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停水、停电可顺延交房的约定。
全部2个回答 >开发商逾期交房拒交赔偿,可以找谁寻求帮助?
135****8056 | 2012-11-05 15:29:20-
145****3041 开发商逾期交房不给赔偿的话,可以依照法律途径去找开发商索赔的 2012-11-05 15: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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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714 根据合同规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的索赔应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走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你可以直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也可到法院诉讼。 2012-11-05 15: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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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找律师和开发商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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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其对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都作为一个明确的约定,在很多的实践之中,许多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当然其原因很多,有些则是有着正当合法理由的,开发商无需对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正当合法理由的,开发商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开发商延期交房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合同上约定的入住的时间到来的,开发商未能完工,却通知了买房者入住;二是房屋实际并没有完工,也没有达到入住条件,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也通知买房都入住。上述行为已构成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交房逾期一日应按房价款的比例作为延期交房违约金,直到卖房实际交付之日。如开发商交房超过了一定的期限,买方则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房价款外,还要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即已付房款×利率×逾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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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两篇文章供你参考http://www.ihomeshow.com/news/jiaofang/default.asp延期交房为何难要违约金 阅读次数(154) 作者:王海在线2004-1-13 编者的话——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就应当支付违约金,业主依约领取违约金时,开发商却因内部工作人员频繁调动、工作未交接好、违约金按"月供"支付等原因而迟迟不支付违约金…… Hi王海在线,我作为“上海XX”的一名受害业主向您提供素材。希望您能通过新闻媒体及法律途径帮助我们。我购买的是“上海XX”1999年的期房,签署的是"97版的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2000年12月交房,否则按延期交房违约处理。2002年8月,我接到“XX交房通知”,携带合同前往办理收楼事宜。当计算完违约金前去财务部领取的时候,财务电脑显示:此款已领!我要求康城出示业主领取此款的材料,XX财务经理却故作惊异状,称:前任财务及行政、销售等一条线的人员前不久纷纷离职,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希望此事不要张扬,待他们作内部处理后再给答复。从8月一直到11月我们始终配合XX协助调查。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近再次找到XX负责人,发现上次接触的财务经理又离任了,XX工作人员的频繁调动已不足为怪,每次均用"工作没交接好等等"来搪塞。当我们拿出具有法律依据的预售合同再次要求XX依照合同来履行违约责任时,XX负责人摆出"无赖"姿态:“对不起!我只知道我们财务有这么一笔款项支出了,我并不知道支付给了谁,所以你拿合同来我也不能办!难道说XX管理上的漏洞导致财务上的损失要业主来承担?!这只是我遇到的一个情况,”上海XX"现在基本上可以说是上海楼市操作规范的一个反面教材!上海地区的媒体已经开始关注这事,《上海楼市报》已开始跟踪报道。律师提示:根据上述,开发商不但在采取拖延手段,而且很可能由于内部管理混乱造成违约金被冒领。但无谁领走这笔违约金都要有收款签字,只要没有房主签字证明领到这笔钱,开发商就必须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这笔违约金他是是逃脱不掉的。您好!我们以商贷形式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并且已经支付了11个**供。开发商承诺:2002年4月28日入住。第一次延期:至2002年7月28日入住,赔偿按合同签订(每日支付违约金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第二次延期:至2002年10月28日入住,赔偿按补签的《补充协议》(每日支付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叁),并在11月15日前结算并交付给业主从4月28日至10月28日这段时间的违约金。第三次延期:至2002年12月15日入住,赔偿按补签《补充协议》(每日支付违约金为房屋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现在住房还未入住,开发商于11月12日发了《有关赔偿延期交付的通知》,要延期到12月30日一次结清,而且是要在公司有能力的条件下,否则以折成物业费或月供费用,按月2000元还给业主。从现状来看,12月15日入住应该没太大问题,可是开发商想赖掉违约金,我们业主坚决不同意。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来维护我们业主的权利!!业主:李x 律师提示:根据上述投诉可以明确以下三点:1、开发商屡次不遵守诺言,已无诚信可言;2、购房者与开发商的关系是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公司是服务关系,两种关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如果同意开发商的要求,那么在将来的物业服务中会引起扯不清的纠纷。3、向开发商要求支付违约金是业主的合法权利。 延期交房谁之过 阅读次数(111) 作者:新华2004-1-13 3月19日,华富大厦一业主李先生致电早报市民热线(5555315 5552222)诉称,华富大厦开发商未能如期向他交房。就此反映,记者连日来作了一番调查。 早报讯(记者雷理国) 读者:为何延期交房百余天 据业主李先生称,他于2001年8月7日与华富大厦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后江埭路172号A座1101室商品房。合同第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02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还有一条附加条款,允许出卖人90天的合理延展期,超过延展期按违约处理。李先生称,他于2001年9月13日,向华富大厦开发商交付购房款38万余元,可直到2002年10月13日,开发商以方便业主尽早装修入住为由向他发出交房通知。李先生称,接到通知书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收到《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在这份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的《证明书》中,明确写出了通过备案的时间是2002年12月13日。 开发商:愿意协商解决 3月20日上午,华富大厦开发商陈华文约见了早报记者,并承诺愿意和业主李先生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纠纷。 陈总称,华富大厦未能按合同日期交房,确实有一些客观原因。由于去年春节期间公司放了一个月假,7月份又受北冕台风影响导致施工一度中止,加上一段时间来市区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因而工程被迫延期。 陈总称,华富大厦是去年10月10日左右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于是在10月13日才向业主发出交房通知。一般来说,每一个开发商的每一份销售合同都允许有一个合理延展期,公司与业主李先生的合同规定了90天的延展期,也就是说从2002年5月31日开始向后推延90天,因此,业主李先生的损失应该说不会很大,如果确实给李先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司愿意和李先生通过对话的方式协商解决。 延期交房已成行业顽疾 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该局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陈女士,看过业主李先生的投诉材料后说,华富大厦开发商的行为的确属于延期交房。 厦门市房地产联合网副总经理张斐就此认为,业主遭遇延期交房,在厦门现在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产生的纠纷已经成为厦门房地产行业的顽疾。厦门某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则称,由于业主在房产纠纷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业主的正当权益常常遭受开发商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相关链接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关链接二 开发商延期交房咋办 一般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期房时,通常以入住时间早为促销手段,以引起购房者的兴趣。那么购房者一定要注意开发商是否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购房者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进行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交房的话,规定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比如在合同中可以这样约定:1.开发商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给购房者;2.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那么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个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付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3.如果开发商在宽限期限过后,仍不能交房的,那么购房者可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当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一般来说购房者并不能马上解除合同。但是按照上述在合同中对于开发商略微延迟履行合同,对购房者来说并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购房者只是略微推迟入住时间而已,但是如果在宽限期限过后,开发商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的预付购房款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http://www.ihomeshow.com/house/news_show.asp?id=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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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逾期不交房,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但是消费者不能要求开发商退房。消费者的权利只能由物业公司和法院来确定,物业公司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罚款,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偿购房者的损失。如果消费者仍然希望退房,可以在法院申请解除购房合同,以争取退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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