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上述系统中归专业管理部门所有的除外。
全部3个回答 >物业交钥匙,却以还需要维修为由扣下一把,这样合不合理?
148****5580 | 2012-10-13 16:24:25-
152****5301 物业留钥匙是为了您家庭一旦出现暖气跑水、火灾等意外情况发生,而您家里又没人时能够迅速消除险情。您如果感到不放心,可以与物业约定钥匙的使用规则,一般应当封存,当险情消除后再次封存,用此方法可能对您的财产的保护有益。
再者,如果还不放心,您可以将您贵重的物品妥善保管好。 2012-10-13 16: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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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向业主收取公摊电费合理,法律依据如下:(一)国务院于2003年9月1日起发布并施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其中规定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终由用户承担,每一户业主自己单独消费的气、水、电、暖、有线电视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缴费,但公共区域内的水电能耗(路灯、景观喷泉等)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其中第十一条如下: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其中并没有对公摊水电费做出解释,物业公司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转,这部分费用由小区业主均摊 (三)《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所以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公摊水电费用。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小区内业主共有,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实质上是业主与供水、供电部门之间发生关系,物业公司为了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共用部分发生的水电只能向业主代为征收。公摊水电费顾名思义是指公摊区域内发生的用水用电。首先了解公摊区域包括那些: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消防通道、小区内道路,小区绿化景观。这些公共区域是为小区内所有业主服务的,所以其中发生的用水用电为公摊水电。 上述公区当中发生的公摊用电包括:电梯动力与照明、楼宇应急和疏散照明、景观照明、泛光灯、楼栋公共照明、监控室动力与照明、园区路灯、园区草坪灯、园区围墙灯、人工湖、喷泉水泵动力。当中发生的公摊用水包括:园林绿化用水、保洁用水、高位消防水箱、人工湖及水景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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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新房的市民,是否要交存房屋维修基金,还要看开发商相关证件手续已经办到了什么环节。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交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证明;业主未交存、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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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想问一些房屋的结本情况:1、你再收楼时是否发现室内有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且你反映给了物业公司?要求维修?2、楼上或者楼下卫生间防水还没有经过相关的业主验证?或者你家的卫生间防水层也还没有经过你的验证?3、我们都知道公寓楼房室内还有不少的公共管线和管道,特别是有些新开发大的小区设备层没有预留,需要进入相应的室内维修调整。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物业公司工作太生硬了,本来是一件好事情,却让业主很气愤。上面所说的三项问题,因为是需要房产建筑单位维修,又在集中收楼时期,不可能某一个业主来了,建设单位都可以及时地为业主维修,需要物业公司统筹安排维修时间和内容,我们设想假如你家里的大门打不开,相关维修人员如何为你维修呢?难不成你有许多时间可以随时恭候相关维修人员?我认为物业公司正确的做法是: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楼时记录先来的室内问题,需要通报给业主,并且要把维修时间(初步时间)和大概的方法告知业主,并且同业主商议是否可以为业主托收一把钥匙,以便于尽快为业主维修完善室内所遗留的问题。业主可以不预留钥匙,但是这种情况目前来看很少,除非业主不在乎室内的一些问题,或者并不在意楼上楼下业主的权利。我想如果是这样是否太不尽人意了呢?现在基本上物业公司都在收楼时告知业主需要公司托收一把钥匙以便工作。快乐是一天,不快乐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快乐呢?别告诉我说你快乐不起来!我认为那是因为还有不少的事情你还没有明白过来罢了。顺祝:乔迁之喜%7E%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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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盛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第八条 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终连带清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第九条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备案,按规定(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专用汽车停车场(停车位),有专人24小时看管的,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核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费,临时停车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第十一条 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绿化用水、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分层次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水、电、气等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加价。供电、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须是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应向承担代办业务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代办费,代办费用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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