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未还清期间,每年可以办理一次公积金还贷。
全部2个回答 >先前我一直在青岛工作,并且商业贷款买房,每年我都会将公积金提出,现在我到省内外市工作,现单位也给缴纳了公积金,管理人员称公积金转移较为麻烦,可以将青岛的公积金提出,不用转移,这边继续交就可以,不知道这样合不合适?还有,我2012年6月提过一次公积金,再提的话必须等到6个月以后吗?是不是下半年还可以再提,有没有硬性规定啊?谢谢!!
148****7197 | 2012-10-09 18:52:37-
143****7981 现在可以提供调入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调入单位所在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确认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青岛原单位的经办人,可采用职工自己携带的方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调入单位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您今年已经提取过一次,还可再提取一次,两次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 2012-10-09 18:53:09 -
147****5883 还可以再提取的 2012-10-09 1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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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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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提取条件: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和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原因的销户提取。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提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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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青岛市重新开户缴存以后,应由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金额转至指定账户后,本市开户的管理处会联系单位经办人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手续,将金额转至青岛市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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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潍坊市缴至的时间与青岛开户缴存的时间能够衔接,在申贷时不欠缴,且你近六个月的缴存情况(包括本市及潍坊市)符合在本市申请贷款的条件,则应由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注明在潍坊是否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缴存明细,向拟购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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