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保障房申请条件你知道多少呢 下面为您一一分解。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一个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市户籍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新就业大学生:具有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在本市连续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含),且本人及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整理/记者杨杰妮 [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3、婚姻证明复印件,以及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证明; 4、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住房困难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整理/记者杨杰妮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7、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单位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用人单位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请问长沙的保障房申请资格需要什么条件?
157****5595 | 2012-09-19 10:49:26-
153****1780 申请长沙保障房需要达到一下几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第二个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第三个条件: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第四个条件: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第五个条件: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第六个条件:其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09-19 14:22:52
-
135****3807 长沙保障房不是单一的一个类,是保障性住宅的一个总称,主要是由以下六类组成,公租房、经适房、廉租房、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国有工棚户区改造房。不知您是要申请哪一类的。 2012-09-19 11:31:30
-
答
-
答
每个城市的保障房申请都有较为严格的条件。想在厦门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保障性住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厦门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厦门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
答
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以上四类住房也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房申请条件中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或是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凭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且家庭财产总额或是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规定的租凭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这些都均为保障房申请条件。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六)符合申请条件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可以打电话咨询:84662730、84662731
全部2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