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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发布

来源:吉屋   2024-11-02 10:19:00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取政策调整

根据通知,职工及配偶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本市现行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需要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本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于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二、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的提取政策变化

根据通知,职工及配偶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天津市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不再要求职工或配偶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保持不变

通知指出,除上述调整外,其他住房公积金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通知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通知规定,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主要涉及职工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提取政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以及职工在北京市、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的提取政策的变化。这一政策调整将有助于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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