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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事项

来源:吉屋   2023-09-13 09: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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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事项

9月8日,浙商银行发布了一份公告,明确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事项,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通知。该举措旨在协助广大客户完成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

调整范围:涵盖两种情形的贷款

根据公告,本次调整涵盖两种情形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首先,指的是2023年8月31日之前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其次,是指2023年8月31日之前发放或签订合同时,虽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也就是俗称的“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客户在申请利率调整前必须先偿还积欠本金及利息。

调整规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调整

根据浙商银行的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具体的调整规则如下:

    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照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情况,按照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减去20个基点。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减去20个基点的情况,按照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对于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要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照上述调整规则进行利率调整。

    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或在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且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或在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且执行利率不高于LPR减去20个基点的贷款,或者仍按照所在城市最新政策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浙商银行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协助广大客户完成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公告中未具体提及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以及调整时间等细节,请客户密切关注浙商银行的后续公告和通知。

  • 浙商银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具体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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