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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来源:吉屋   2023-08-08 15: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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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明确了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政策。

一、购房人可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根据通知要求,海南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付款方式。对于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开发企业应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备案手续。对于尚未在合同中包含首付款付款方式的购房人,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此外,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在已经签订合同且按照规定约定付款方式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情况下,应办理相应的合同备案手续。对于购房人及其配偶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以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公积金机构将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

二、适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该政策适用于海南省缴存职工购买本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然而,这一政策并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自建房以及外省自住住房的购房首付款。

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时,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和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金额,并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后,与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在合同备案后,购房人及其配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约定的购房首付款。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必须大于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额。若个人账户余额大于等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则提取金额为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若个人账户余额小于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则提取金额为个人账户余额(提取至元位),差额部分由配偶申请提取并转至开发企业账户。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金额应等于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金额。

三、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这一政策,海南省旨在减轻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购房人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从而降低购房压力。同时,这一政策还为有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海南省缴存职工提供了更加灵活的购房方式。

  • 海南,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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