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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无效情形及确认原则

2025-04-09 10:03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无效情形

物业服务合同的无效情形及确认原则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无效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条款;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8.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确认无效情形的原则

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2. 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当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可被认定为无效。

3. 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除非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 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除非合同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应主动释明。

5. 区别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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