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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22-09-30 17:50: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
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很税优事,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干或等干现住房传计金额的,全部课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干现住房转计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传计金额的比例息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层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百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
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