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印发!
来源:西咸住建 2021-05-29 09:28:395月24日,西咸住建发布《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对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做了全方位的要求。
以下为《规定》全文:
陕西咸建发〔2021〕12号
各新城住建局,能源办规划建设环保部,西咸房协,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西咸新区房地产领域规范管理及突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西咸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各新城(园办)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销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公示相关信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须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
2.委托销售的,应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信码、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3.西咸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等级、西咸新区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等级;
(二)项目信息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许可证》;
9.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10.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
11.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
12.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变电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13.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集中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三)房屋销售信息
14.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査、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房产证办理、房屋验收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
15.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
16.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17.商品房(车位)销售进度表;
18.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
19.《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咸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
20.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21.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22.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24.按揭贷款渠道、服务内容及信贷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25.所有驻场销售人员的姓名、职务、照片(不小于5寸)及二维码;
(四)项目不利因素信息
26.红线外不利信息。应当公示所售项目红线外200米内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等;
27.红线内不利信息。应当公示红线内对本项目部分楼幢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28.户型不利信息。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五)教育信息
29.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且不得承诺销售项目相对应的学区或*。学区或*须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
(六)物业服务信息
30.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3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七)相关政策文件
3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3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5.新区执行、制定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
(八)项目信息互联网查询渠道及投诉途径
36.新区政务服务网或其它渠道商品房预售证、网签合同备案查询地址;
37.本商品房项目二维码;
38.西咸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二维码及投诉指引;
39.项目所在地资规、物价、住建、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电话;
40.有集团公司的,应公示集团公司投诉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要求公示的所有内容必须设置集中公示区,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等方式展示。
第七条
公示栏应标注“信息公示栏”字样,可采取落地架或上墙张挂等方式展现;公示簿封面应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首页注明目录及相应页码,按目录顺序将资料有序排放,置于固定位置;电子查询机应标注“电子信息查询机”字样,合理设置公示内容及展示频率。
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采取上墙张挂形式集中公示。
第九条
本规定全文内容、商品房项目二维码(通过西咸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西咸新区商品房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二维码及平台投诉指引(通过西咸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应以落地架形式(规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显著位置。
第十条
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第十一条
采取互联网线上方式售房的,也应在销售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需公示内容逐项在线上公示。通过VR视频等方式展示样板房的,应真实准确展示房屋全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视频和照片方式留存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和样板房装饰装修内容。照片资料选用JPEG格式,像素不低于800万,分辨率不低于3264×2488;视频资料选用AVI格式或MEPG-2格式,数据传输率不低于4MB/s,分辨率不低于720×576。
第十三条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向所在新城(园办)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公示更新资料,获批后立即在销售场所更新并告知购房人。同时将变化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制作新的视频和照片资料。
第十四条
各新城(园办)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须在开盘前对项目信息公示情况逐项检查,并留存相关公示内容视频、照片资料。
对未按本规定公示信息的预(现)售商品房项目,不得开展销售活动。已开展销售活动的,应指导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暂停使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销售人员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
第十六条
因信息公示问题产生交易纠纷的,买卖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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