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低生活保障线。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七)符合准入迁移后的人员申请父母投靠的,需自迁入后满5年以上方可提出投靠子女申请迁移,且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和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低标准;(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凡本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第十一条 本市居民在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迁移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凡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户口的,注销其已迁入的户口退还原籍,并依照国家相关法规作出处理。第十三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苏府〔2003〕67号)同时废止。
全部12个回答 >房产继承未过户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吗?
155****5349 | 2025-04-21 1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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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170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继承房产未过户,无法提供房产证,因此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建议先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户口迁移。 2025-04-27 08: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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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187 房产继承未过户,无法办理户口迁移。建议先完成房产过户,取得房产证后,再考虑户口迁移事宜。 2025-04-25 16: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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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71 房产没过户就想迁户口?想得美!先老老实实把房产过户办了,再谈户口迁移的事吧。 2025-04-22 08: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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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276 继承房产没过户,户口迁移肯定不行。先办过户,拿到房产证,再去派出所办户口迁移。 2025-04-21 2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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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448 房产继承未过户的情况下,原则上是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根据我国户籍管理规定,户口迁移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继承房产未过户,意味着房产权属尚未明确,无法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因此,建议先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后再办理户口迁移。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房产交易中心。 2025-04-21 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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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时,房产证不会一直被抵押在银行,银行一般在办理完按揭手续后,只收取你的他项权证,并在上面标注上抵押的标示然后就会还给你,届时你再拿着房产证去办理户口迁移即可。所需材料:房产证、入住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如果你的户口是外地的,则需要拿着户籍证明去办理准迁证,然后拿着准迁证到你原来的户籍地提出户口,**后拿着户口本到你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去落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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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现阶段,公民若需要从原户籍所在地迁出,入户到新的户口或者配偶户籍,都是要求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才可以办理的(若落户到集体户口,就不需要提供房产证,但是需要提供集体户口准许迁入的证明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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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 父母去世子女必须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吗,答案是肯定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主要内容如下: (一)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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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仅凭购房合同是不能迁户口的,要等房产证下来才能办理。根据相关规定,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自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要求迁移户口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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