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你这个属于集体土地,政府不征收,一世都是你们的!这是某党当年打下江山对农民的承诺……要说年限只有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土地证注明时间为准)住宅**高70年,商业40年,综合用途50年。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
133****5609 | 2025-02-16 20:26:50-
132****5782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是70年,这是中国法律规定的。购买时,要确保宅基地的使用权年限,以免影响未来的居住和转让。 2025-02-25 21: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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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367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 2025-02-22 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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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596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需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02-20 15: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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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1 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贷款时需考虑剩余年限,以确保贷款期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匹配。 2025-02-17 1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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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9768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这一数据反映了中国土地使用权的普遍规定。 2025-02-16 23: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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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530 在中国,宅基地使用权年限通常为70年。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年限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此外,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建议您在购买宅基地时,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2025-02-16 2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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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按国家政策是根据黁过户的实际需要无偿审批的,村委会将集体土地卖给村民作为宅基地是非法的,虽然非法,但是这种做法非常普遍。建议你立即找村委会补办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取得“宅基使用证”,将非法变为合法。你就可以在这个地方继续建房子了。农村宅基地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只要使用户有人、有地上附着物存在,集体就不会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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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答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宪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局限在所有权的限制层面,不仅规定了所有权的归属,也规定了所有权的转让的限制,但是对于宅基地的使用,却没有更好的规定,只是做出合理使用的要求。《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以及国务院1999年和2004年的先后发布的两个文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和农村的住宅。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虽然并没有禁止或者限制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但却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或者新规定出台之前,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是不能转让的,但有条件的转让仍然是允许的,即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二、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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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得问问相关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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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能被继承。《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按户所有,宅基地的面积受到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其特殊性表现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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