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有户口,款项结清
全部9个回答 >房产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84****7306 | 2025-02-09 08:16:48-
132****3825 我听说房产抵押贷款需要房产权属清晰、申请人有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这些条件可能因银行和地区而异,具体可以咨询银行或专业人士。 2025-02-14 20: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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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146 房产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通常包括:房产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申请人有稳定收入和良好信用记录;房产符合银行的抵押要求。这些条件有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 2025-02-10 19: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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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房产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申请人具备还款能力;房产符合抵押条件,如非自住性质、无其他抵押等。这些条件确保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025-02-09 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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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814 作为房产投资者,我认为房产抵押贷款的基本条件包括:房产权属清晰、有稳定收入来源、信用记录良好。这些条件有助于确保贷款的顺利申请和还款。 2025-02-09 14: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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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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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一、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 首先,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是国家不动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一种行政确认,它所体现的仅仅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它与物权法规范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为,依不动产法规则,不动产登记(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它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依据。而在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对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可见,房管部门发证的前提是权属清楚,对于权属有争议的,相对人不能通过办证得以确认权属。即便在证件发出后,利害关系人对所发的证书有异议,对于行政确权不服,也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所以,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只能满足对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不能达到依据物权公示原则对物权交易进行保护的目的,只有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才真正具有确权意义。 其次,自建房屋不论是否领取权属证书都属房屋建造者原始取得物,未办理房产证并不能表示对房屋不拥有所有权。换言之,某人经合法审批,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当然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尤其是,有的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只是缺一道行政手续而已,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只表明该房屋未得到房屋行政机关认可,在民法上属于权利瑕疵。显然,这种瑕疵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得到弥补的。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属于权利有瑕疵的物,应当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不存在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二、《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效力性规范,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无效,在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继承了大陆法国家的做法,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作了相应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 笔者认为,强制性规范应当进一步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何为效力性规范、何为管理性规范?依笔者之见,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运用目的解释方法,综合案情实际加以研究。法律已明定其目的,应严格遵循其目的;法律未明定其目的时,法官应进行必要的基本价值判断,探求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具体的强制性规范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三看”: 一是看法律、行政法规着重于禁止标的物内容还是禁止主体资格,前者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淫秽物品、毒品等买卖,不论主体是谁,均为无效;后者,则应当加以区分对待。有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是主体从营资格,如《建筑法》规定禁止超资质承揽工程,这是一种管理性规范。 二是看法律禁止的是结果还是行为手段。如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是结果的发生,不问手段如何均为禁止时,其行为无效。但如禁止的仅仅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依其他手段也发生同一效果时,为交易之安全,并不因此认为其无效。 三看禁止的对象、范围是什么。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这里禁止的对象是出让人,范围仅涉及与税收有关的纳税基础即成交价。不论出让人是否与买受人故意瞒报成交价,故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及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利益时,还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认定无效。经营者出售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消费者将得不到合同上的权利,显然对消费者不利。 在解释法律中,由于立法目的往往与公共政策有关,在法律及公共政策均不允许时,如集体土地买卖、国有划拨土地的转让等,与法与国家政策均不符,则不应以“私法自治”之名,放弃国家的干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性法规是确定无疑的,其立法的重心在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从立法目的看,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看,该法第六章中单设了《法律责任》一章,都是行政责任,并无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从价值取向看,合同无效无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让出卖人通过不合理的反悔得到利益,不仅违反了“不允许任何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合法获利”的原则,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理性原则,损害了民事流转的安全性。同时,还会助长出卖人的投机心理,进而影响交易秩序和社会风气。甲、乙都有买卖、交付房屋的意思表示,甲就有义务就房屋权属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以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甲的应尽义务。甲违反该义务,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乙作为卖受人,其购买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虽然没有审查权属证书、没有依法进行买卖,但其交清房款后占有房屋是诚实信用的。 三、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处理 合同效力问题是私法问题,应由民事法律调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管理性规范的合同不认定无效,并不等于说就是适法行为了。由于违反管理性规范的事实并不因合同有效消失,既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意志,理应受到来自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所以只要违法行为构成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就应当依照刑法、行政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所以,损害国家利益应予以禁止,是从公法意义上进行分析的。根据房屋买卖契税的性质,是在房屋买卖有效后,由买受人向征税机关交纳的税目,其只在买受人与征税机关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买受人未交纳税款,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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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的程序: 1.申请贷款这里要写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个人财产情况(企业:公司业务状况),使用期限,选择的贷款种类,抵押物,偿还能力等基本信息。 2.贷款调查商业银行接到申请后开始对您的贷款情况,做基本调查,这里的原则是看你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在这个基础上评定贷款风险。以及所涉及融资产业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3.审核通过在全方位的考察此笔贷款后,在银行资金充裕的情况下,经过相应银行管理部门审批然后就可以去签订合同(担保办理抵押),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取得资金。细节问题询问工作人员即可。 4.贷后调查在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主要调查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以及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经营收入。如果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写明的用途),银行可以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增加贷款利率,这就是所谓的“挤占挪用”。 5.归还贷款借款人在规定日期内还款,不记收罚息,如果超出借款日期还款一般会增加50%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按月,季,年结息,或者分期还款。正常情况下,贷款基本流程就算结束了。特殊的是如果没有定期还款,银行一般会在30-60内起诉,用法律程序清收资产保全,所有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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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满足如下条件:(一)城镇低收入家庭1.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二)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1.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2.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3.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三)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原房收购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三项之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除拆迁补偿款以外资金不得超过10%。**好去居委会问,你的条件是否适合居委会非常有发言权,他说你能申请,那肯定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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