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2]、收回的房地产。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要点?
130****8363 | 2024-08-03 17:40:48-
180****3073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征税对象、税率、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要点包括超额累进税率和增值额计算。 2024-08-04 16: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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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032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征税对象、税率、计税基础、纳税义务人、征收管理等内容。要点包括: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增值部分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明确了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收优惠等。 2024-08-03 21: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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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829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征收管理等内容。要点包括:1.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 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分为四个档次。3. 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4. 征收管理包括纳税申报、税务审核、税款缴纳等程序。5. 条例还规定了税收优惠、税收抵免等政策。作为房产经纪人,我们应熟悉这些规定,为客户提供专业、合规的服务。 2024-08-03 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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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的区别主要是还款方式的不同,一种是相还本金,一种是相还利息。等额本金每月还款额会递减,前期还款本金占比较大。等额本息每月偿还固定金额,前期还款利息占比较大。等额本金采用的是简单利率方法计算利息,只对剩余本金计息。等额本息采用的是复利计算方法计息,未付的利息也要计息所以还款的总利息要高于等额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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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第四条 《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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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那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这三项费用做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其他人不适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投资开发者的积极性。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此外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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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与房产的增值额有关,考虑购房贷款和房产投资回报时,也要留意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确保财务规划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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